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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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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议发言

同志们:

《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省仲裁事业坚持立足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公正及时地化解各类经济纠纷和矛盾,为构建和谐湖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丰硕成果。仲裁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显现,全省仲裁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有的仲裁机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完善;有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对自己的要求不严,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形象,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为使我省仲裁工作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全面落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下面,我主要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内部管理等方面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

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导者,其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质量,影响仲裁机构的形象,影响仲裁事业的生死存亡。各仲裁委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在不断扩大仲裁员队伍的同时,更加注重仲裁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据了解各裁委的仲裁员已从成立时的几十名发展到现在几百名。仲裁员来源也很广泛,分布更为合理。有的是著名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企业家,具有学历高、年龄结构合理等特点。但是,我们有的仲裁委在对仲裁员严格筛选、培训教育和加强管理等方面还做得不很够,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最近衡阳仲裁委仲裁员发生的涉嫌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在全国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类似的问题不一定只有衡阳仲裁委有,其他地方很可能也存在,只不过是还未被发现而已。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我们各个仲裁委面临着换届,要更加注意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一是要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聘任仲裁员,切实把好仲裁员的入口关。对新选聘的仲裁员,要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和品德审核,选拔公道正派、专业素质高的各界人士组成仲裁员队伍。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全国和港、澳地区聘请部分仲裁员,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水准,提高仲裁机构的知名度。三是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要高度重视对仲裁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培训,探讨、交流工作情况,促进仲裁员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操守,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公正办案

公正是仲裁事业的灵魂,仲裁工作必须始终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工作。近十多年,我省各仲裁委为确保每一起仲裁案件公正、合法、有效,先后制定了《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工作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庭庭审程序》等规范仲裁案件审理的规章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发挥了公正仲裁的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备,有的制度还没建立,有的建立了还不够健全,有的建立了制度但还没有很好执行,流于形式。我们要结合仲裁工作实际,认真吸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在实践中积累的仲裁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仲裁业务管理,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等管理在内的一系列规范仲裁活动的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委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案,靠制度管人”,切实做到仲裁委的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公平、透明,充分发挥仲裁优势,采用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提高办案质量,严格规范管理是前提。各仲裁委要在原有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对受案范围、仲裁方式、组庭、开庭等仲裁办案的整个程序以及仲裁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均要作出明确规定。坚持以制度管理人,以纪律约束人,以机制规范人。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为仲裁服务的意识。各仲裁委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接待、语言规范、高效务实,公正、公平办案,力求提供优良的仲裁法律服务,塑造仲裁工作的良好形象,健康有序地开展仲裁工作。具体说来,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办案过程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对仲裁员的实际办案过程进行规范。要通过当事人、办案秘书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反映、评价及仲裁委对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加强对仲裁员办案流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每一起仲裁案件都公正、公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服务。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品德操守和办案纪律的监督。严格要求仲裁员按制度办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和私自接收案件材料,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和有价证券,更不能收受贿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避免仲裁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要高度重视仲裁庭组庭的科学、合理,对当事人依法自选组庭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要做到应当回避的仲裁员不得进入仲裁庭;专业不对口的仲裁员尽量不进入仲裁庭;仲裁实务不够熟悉的仲裁员,不得担任首席仲裁员。从而,确保仲裁庭审的效果和裁决的质量。四是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请专家咨询、研讨,通过专家“会诊”,确保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准确无误,切实提高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最近,衡阳仲裁委仲裁员涉嫌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两严教育”。

(一)要提高对仲裁操守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吸取教训。仲裁操守建设是关系到仲裁事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各仲裁委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通报衡阳仲裁委仲裁员涉嫌私自会见当事人的情况,认真汲取教训,切实提高对抓好仲裁操守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仲裁委要以衡阳仲裁委仲裁员涉嫌私自会见当事人,被新闻媒体报道而造成不良影响为戒,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是查找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在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仲裁委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要吸取仲裁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杜绝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的事件在我省再次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监督。各仲裁委要根据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特点,认真完善仲裁操守管理制度和仲裁委办公室制度,严格各项仲裁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仲裁权、仲裁工作管理权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四)要严格实行仲裁违纪行为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仲裁违纪行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后,凡是各仲裁委发生的重大仲裁违纪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同时要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要严肃查处仲裁违纪行为。对仲裁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衡阳仲裁委要对仲裁员涉嫌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予以严肃查处,并就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