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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专题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会前,新柱书记、李凌县长都对会议作了明确要求。刚才,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贺义同志学习了县人领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方案》,范奇利局长对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公安、卫生、建设、工商、东皇镇等部门和单位分别就如何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了发言,这些我都非常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流动人口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指中国在推进城市化、实现工业化过程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村“推力”和城市“拉力”的作用下,采取直接转移或间接转移的形式,按照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贫穷地区向发达地区、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规律不断流动的人口。当前我县有流动人口13万人,其中县内流动人口1万人,县外流动人口12万人。从上述流动人口来说,务工经商、学习培训、婚姻迁移和随家迁移是人口迁流的主要原因。这四类原因引起的流动人口占习水流动人口的2/3以上,在四类原因中,务工经商的人口占居比重最高,这是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流向城镇寻求就业机会为其宏观背景的。中国二元结构经济的存在,使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农业比较效益低,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形成“推动效应”。城市就业机会多,收入水平高,生活条件好,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形成“拉动效应”,经济发展和改革不平衡,也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从相对落后地区向比较发达地区流动。当然,受农村养儿防老落后观念影响,部分农村妇女在外强、超生、偷生也大量存在。
从经济学观点盾,人口流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合理的人口流动又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能够较大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本身来讲,近年来,我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艰难中不断前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机制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工作日趋规范。初步建立了“一规、两书、三表、四图、五制度”的现居住地管理服务,“把四关、联四人、馈四季、落四责”的户籍地管理服务和“出生三统计、技术三服务、违规四责任、双向考核、两地承担”的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服务的基本模式。
但是,流动人口也给交通、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压力,特别是人口频繁流动给人口控制带来了特别大的难度。目前我县处于生育旺盛期的20到35周岁的育龄妇女人数近9.9万人,有近4.5万人在外流动,这部分育龄妇女的手术率仅有68.95%,意味着有近1.4万可生育对象在外流动而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避孕措施,从我县每年漏报人口近2个千分点的情况来看,这些在外流动的育龄妇女给我县人口控制带来巨大压力。尽管这些年我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制度、管理、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宣传难见面,服务难到位,管理难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流动人口构成复杂,管理起来特别困难;二是现有的经济处罚手段对流动人口难以奏效;三是现行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对流动人口约束不严;四是在经济体制的转变期,城乡分割的打破,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管理上的死角和盲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前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巩固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为构建和谐人口,建设小康习水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新机制,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
我县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目标,就是力争通过1—2年的努力,把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大幅度降下来,基本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而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建立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化。一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难在什么地方?难在“流动”,特点在“流动”。人口流动的时间、空间难于捕捉,没有定数;人口流动的方式各种各样,没有定式;人口流动的方向变幻无穷,没有定位。因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建立计生、公安、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建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把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法定代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三是要逐步改变由行政管理为主、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岗位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围绕流动人口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四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法制化。重点是对外来人员、雇主及房屋租赁户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屋、小旅社等外来人员落脚点的管理力度,做到以房管人。
(二)依托“村(居)民自治”,夯实基层基础,实现流动人口管理规范化。各乡镇(区)要依托“村(居)民自治”,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五个一”管理。即:对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义务、责任与权利明晰的计划生育诚信合同;明确一个包保人,及时报告流出信息;落实一项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措施;办理一份合格的《婚育证明》;作好流动人口的基础登记,建立一套完整的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具体地说就是流出地要做到:一要作好流出人口基础登记,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上报流出人口信息;二要对妇检对象特别是未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纯女户必须安排有人重点帮助,落实到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绝育措施;三要及时反馈信息;四是流出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流入地要做到:一要做好基础信息登记,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上报流入人口信息,通过信息指导表再来核实流入人口登记是否准确;二要及时作环情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或落实补救措施;三要及时提交信息;四是流入人员离开后,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
(三)以信息共享与沟通为重点,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如何解决流动人口来无影、去无踪的问题?重点是抓好流动人口的信息工作。要把有利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治安、劳动、工商、税务、计生等信息尽量详细地收集起来,并传到互联、互通、共享信息,实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行踪。一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制度。县直相关部门由县人领小组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讨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加强信息沟通,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又要妥善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二要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制度,加强毗邻地区和县内各乡镇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建立“双向管理”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联系,明晰各自管理服务责任,规范并推行两地双向互动协作共管制度,在完善和巩固全县“一盘棋”的同时,主动与周边县、市地区协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能。三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业务培训,保障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的规范运行管理,切实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四要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诚信守法的外出、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现实表现,如:血型、指纹、照片、品行、家庭住址、文化、特点以及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情况等,实时输入信息库。有了这些基本信息,既能为我们的行政管理、侦查破案服务,又能对被录入的人员起到有效而无形的约束和正面压力。
(四)引导流动人口建立自我管理服务组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化。一是在流出人员中建立组织。要在外出人员打工经商相对集中的城市或地区建立联络点,把在外打工经商人员组织成有层级的管理组织,负起自我管理的责任,发挥协调联络作用。二是在流入人员中建立组织。各乡镇应根据不同行业、区域、来源地分别建立外来人员组织,各乡镇(区)要积极指导社区和村(居)在流动人口中建立临时党、团组织,由社区和村(居)党支部成员兼任书记,并同流出地基层党组织加强沟通和联系,保证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可以过正常组织生活。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对自治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各乡镇要积极引导自治组织以诚信守法、争做和谐社会建设者为宗旨,紧紧围绕促进流动人口稳定就业、遵纪守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相关活动。同时,可以通过邀请自治组织负责人参加、列席社区、村(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村(居)民自治等工作会议,听取或采纳合理化建议,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和村(居)建设与管理。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亲情化。一是加强流动人口劳动技能、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由乡镇综治办牵头,组织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编印流动人口管理资料下发到社区和村(居),在社区和村(居)开设市民学校,对流入人口进行最基本的培训教育,即法制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对外出打工人员进行法律常识、就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帮扶困难群众子女就业。劳动部门每年要安排或指导部分家庭困难子女和无业青少年就业,各乡镇各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无业青少年的基数。三是做好关爱工作,让弱势群体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各乡镇要协调各部门和基层党、团组织建立关爱组织,落实责任制,建立档案。对外出人员的子女读书、家庭成员重病等困难,要帮助协调解决,并以组织名义与外出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让他们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流动已婚育龄人员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能否取得新的成效,实现既定目标,取决于思想认识,取绝于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党政一把手的人口计生责任只能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公安部门要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认真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没有婚育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性病、艾滋病等生殖健康知识;禁止为流动人口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要求提供孕期保健或分娩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对无证怀孕、生育的对象,在进行正常医疗服务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建设部门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经常检查其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情况,督促其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配合各乡镇(区)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申请变更等事项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对违反有关人口和计生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综治、财政、民政、教育、人劳社保等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网络建设和经费投入是基础,没有健全的管理网络、队伍和必要的投入,不可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工作基础薄弱的流出地和城乡结合部的流入地更应注重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区)要选好、配强人口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重的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民政、教育、文体广电、工会、共表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都要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贡献。财政部门和各乡镇(区)要抓紧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考核。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制定出台,它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三线考核”方案》的补充和延续。各级各部门务必吃透精神,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对照考核方案,落实好相关工作措施。县委、政府督查室、县人领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正确导向作用,确保考核的严肃性,严格兑现阶段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做到既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又体现公平、公正,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同志们,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既是一个大难题,又是一个新课题,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放思想,创新方法,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一定会探索出一条具有习水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新路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