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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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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农民弱势群体宪法保护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李长健武汉430070)

[摘要]在我国社会不断现代化的时候,农民更加边缘化,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而人权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宪法问题。从宪法角度研究和实践对逐步边缘化的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解决农民问题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问题,是法学工作者研究和实践解决农民问题的逻辑起点。以此为背景,文章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五大缺失及其影响,再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关键词:农民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政治人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纳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关键世纪,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必将使中国农业更加现代化,中国农村更加繁荣,中国农民更加富强。但我们更应该看到21世纪中国的复兴、繁荣和强大,不解决十分突出的“三农”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民问题,中国就不可能真正现代化,中国法治化的社会理想也无从谈起。正如“十五”计划报告中所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回顾历史,我们很容易看到,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三农”问题均不同程度的被政治家、学者们所高度重视。从梁漱溟的“乡村建设道路”到的“农民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的“农村包围城市”;从费孝通对“三农”问题的学院派研究到邓小平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创造的农村承包制、农民自治等制度;从过去的“问题导向”性研究,到“政策导向”性实践,再到“规范法治化”建设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关键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实质问题是人权问题。谁解决好了农民问题,调动好了农民的积极性,利用好了农民这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力量作为革命和建设的主体,谁就会取得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成功。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不断现代化的时候,农民更加边缘化,成为了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的弱势地位。党和政府也非常重视农民问题,把农民问题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问题来看待,制定了一系列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成功。但相对其他社会主体而言,农民的社会弱势群体状况仍未得到根本好转,有些方面还更加显得积贫积弱。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实践工作者也分别对“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实践,但始终没有找到解决“农民问题”的良方。法学工作者们在这研究和实践中,更是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中,但大多数均未找到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的“法律对策”。二十多年来的理论探讨和改革制度设计,似乎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理论探讨和政策制度设计大都陷入了把农民排除在外的思维定势,走入了人治的死胡同。[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正如笔者前文已述:解决农民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而人权解决的关键是宪法问题。过去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之所以没有真正找到解决农民问题的法律对策,就在于没有从法律的源头、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去寻找答案。近年来,一些法学工作者逐步意识到宪法保护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纷纷投入精力和热情去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实践探讨。他们认为: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神圣的宪法,是共和国的立国之纲;他们希望宪法之母,一方面要严厉约束易于膨胀的权力,一方面要慈祥地保护易于受害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他们更期盼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没有权贵和贱民、富裕和贫困、工人与农民等区分;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任何人都是慈祥的宪法之母的高贵之子,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