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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当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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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当成被告

付建国

每一位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适时和适度。在日常维权过程中,有些人由于维权行为不适时、适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反而使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违法者、害人者,进而被推上被告席。

打死放火犯受害人成犯罪人

2004年春节前后,大连市金州区杏村屯某村十八九户村民的草垛接二连三地燃起火来。当村民们了解到是有人纵火时,他们便自发组织起来看护草垛。2004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正在巡夜的村民吴某看到有人在他家的草垛附近转悠了一圈儿,然后迅速往草垛里放了一匝已点燃的香后便马上离去。吴某边追赶边通知众乡邻,追到村东南的小山坡上,村民们将纵火人杨某团团围住。将杨某捉获后,杨某不但不承认放火并且企图夺路逃跑,被激怒的村民们棍棒加拳脚狠狠教训了杨某一通。后来,杨某承认了村里的火都是他放的,闻讯而来的二三十户村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又先后对杨某一顿拳打脚踢……,直到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方才罢手。

警察将杨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杨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钝器伤,且出现失血性休克,其右肺下叶广泛出血,细支气管腔内充满血液,又吸入至左肺支气管、细支气管内,属窒息死亡。参与殴打杨某的8名村民在司法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次性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金州区法院鉴于8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参见叶红:打死犯罪嫌疑人,自己反而成罪人,《检察日报》2005年4月12日)。

为防盗,西红柿上涂农药致人中毒

黑龙江省鸡东县某村农民余某种了五亩西红柿,由于选择的品种好,加上余某及家人的精心管理,西红柿长的好看又好吃。余某一家人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就等国庆节期间采摘下来买个好价钱。谁知,即将成熟收获的西红柿接二连三被他人偷摘。于是,余某突发奇想,到商店买来有毒农药涂在路旁的西红柿上,并在地头上树起一块小牌子写道:“勿摘,西红柿有毒!”。第二天晚上约五、六点钟,邻村的小学生胡某和黄某放学路过西红柿地,每人顺手摘了两个,拿在手里边走边吃,西红柿吃完了也走到了家,胡某和黄某均发生脸色铁青,抽搐,昏迷等症状,两家家长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胡、黄两家各花医疗费800余元。当两家家长得知是因吃了余某家西红柿中毒时,便找到余某要求予以赔偿。余某认为自己有理,不予赔偿。双方家长诉至法院各要求余某赔偿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黄某中毒致伤受到损害,余某应负主要责任。遂判决余某分别向胡某、黄某赔偿600元。

打死咬伤人的宠物狗

福建省南平市居民林某在一天早上领着自己两岁的儿子晓光在小区的公园内散步,因遇到一位熟人林某便和其聊了起来,儿子晓光独自一个在草丛中嬉戏。突然,晓光大叫一声哭了起来,林某循声望去,见有一只白色的宠物狗在晓光身边跑开。林某迅速跑过去把晓光抱了起来,晓光哭着对爸爸说:“狗咬!”林某迅速将晓光交到身边的熟人手中,向那只白色宠物狗追去,追上后一脚将宠物狗踢翻在地,林某也不顾狗主人的劝阻,对着翻到在地的狗又是狠狠的两脚,可怜的白色宠物狗就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林某将儿子晓光送到医院后包扎处理花260余元。一周后,晓光的咬伤痊愈。狗的主人也迅速将狗送医院医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林某与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狗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打死狗的损失3000元。林某反诉狗的主人将其儿子咬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踢死咬伤人且已逃跑的狗,对这一损失应负全部责任,狗的价值为3000元可以认定。林某的儿子被狗咬伤花医疗费260元,林某误工一周的护理费500元,狗的主人对狗看管、管理不善致使狗咬伤他人造成损害,狗的主人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也应予以支持,从本案情况看,确定精神抚慰金1500元为宜。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损失相抵,由林某向狗主人支付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