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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自首可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成立的要件有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投案。注意,特殊情况下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特殊自首的问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这是特殊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要注意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刑事责任: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