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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罚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第6条)
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
第二,“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
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行为地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要特别注意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属地原则之运用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原则(第7条)
这里的“人”即指本国公民(不包括单位),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可以借鉴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这样表述: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所谓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原则(第8条)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②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
③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和行为地都认为是犯罪的);
4、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而且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
5、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第10条:“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