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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入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明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从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人类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自然形成的。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而非物质财产则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至于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来调整。
“知识产权”是英语“IntellectualProperty”的译文,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尽管“知识产权”一词目前已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和任何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都没有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揭示,最多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和限定。这就使知识产权一词有名无实。对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应的影响,不能促进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顾名思义,知识产权就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虽然这一理解有点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却揭示了知识产权一词的内涵。尽管知识产权必然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都可享有产权,而是各国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那些部分知识才能享有财产权。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识产权。此外,在此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到彼国却可能并不享有。
严格地讲,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因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它仅是一种法律上所赋予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的财产权那样主要以权利人主动利用其权利客体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没有积极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不仅不能获得财产,甚至为了维持该权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财产。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国示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而我认为,事实上确实是难以下定义,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起草,需要经过时间,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即然已被列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当然要有一个能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综合了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经济活动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各国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或者说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的创造者对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是由各国法律所决定。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国目前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美国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一词在美国就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在我国却不包括。同理,不同历史时期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也不相同。例如,在上个世纪,广播和电视都未出现,所以不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权。也就是说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阶段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都会有所变化,这也正是适合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最初,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只在各国或各地区生效。随着近代工业、商业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适应国际技术、知识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方式,就缔约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合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如下方式:
第一、通过有关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品。而不要求“互惠”。这样就有利于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国内受到保护。
第二、外国如果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也就相应承认并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有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第三、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品。
第四、订立国际公约予以多边保护。由于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只约束缔约双方,对第三国则无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缔结国际公约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主要的途径。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对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种含义:
首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都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义务。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可见,对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规定要赔偿的,这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得到的赔偿,也是一种事补偿。我认为,应该加强这种赔偿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权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惩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法也将有所改动。
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者是指侵权的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简单地讲,归责原则就是解决“赔不赔”的问题,赔偿原则是解决“如何赔”或者“赔多少”的问题。显然,确定归责原则是确定赔偿原则的前提,确定赔偿原则是根据归责原则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实事求是,全面考虑。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是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采纳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一原则不仅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甚至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无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时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这些侵权者之间可以无任何关系,不构成民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不在于制止过失侵权,而在于打击和制止故意侵权。只有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责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确定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时,将权利人的哪些损失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民事侵权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有关费用。尽管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不包括有关的费用,但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一)、损害赔偿金
1、损害赔偿金的含义及其范围
损害赔偿金是指对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而应当给予赔偿金。所以,要确定损害赔偿金,首先应当确定全部损失的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为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产品信誉的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合理的费用收入的减少额。
无论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含的范围如何划分,但两种观点都认为,权利人可获利益的减少,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范围。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独占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的权利,由于侵权产品的存在,权利人市场份额也被减少,因此,这部分也成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上还是以直接损失为准,对于合理费用,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商品信誉的降低,立法没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但我认为,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侵权救济主要在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经济手段。但由于商誉和商品信誉是生产经营者通过长期的努力,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建立和赢得的,而且它们为权利人带来了新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也应当一并赔偿。
2、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予以确定:(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二)、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费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其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为查明侵权事实,搜集证据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进行追诉所支付的能够得到法律确认的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将“合理费用”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就有利于被侵害的经营者权得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专利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9日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为专利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专利产品(包括使用他人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该《解答》还规定,当事人用商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二)、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诉讼实践中,法官们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外,还对一些难以按照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案件,采取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计算赔偿额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侵权赔偿额。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的商标标识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专业人员设计,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设计费。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用数额,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商标标识的价值,再以该单位价值乘以侵权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数量,作为侵权赔偿额。
(2)、以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在难以按照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计算赔偿额时,除了以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赔偿额外,法院还可以以侵权者的实施区域与受害人商品的销售区域的比例数,核定侵权商品在市场挤占份额。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广告费用可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带来20%的回报。
(3)、综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额。
一些企业在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资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因此,上述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额。在此情况下,一些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实施时间,以及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等确定赔偿额。
(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中有关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的原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1)、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从理论上讲,所谓赔偿是指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当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本标准。如果能够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就为损失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额
参照专利和商标领域的有关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而确定赔偿额。
(3)、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在实践中,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往往难以确定,因此,一些法院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4)、以版税率确定赔偿额
对于一些案件中,法院以版税为依据,乘以侵权人出版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作为赔偿额。
(5)、酌定赔偿额
在一些案件中,以上计算赔偿额的方法都难以适用,法官就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额。
(四)、反不正当竞争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损害赔偿额包括损失赔偿额和合理的费用两部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被侵害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在确定经营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进,应当全面考虑整个市场的大小,权利人和侵权人各处大侵权行为前后所占市场份额。权利人和侵权人的生产能力等多种因素。
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地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措施,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一个法定赔偿额制度。这对于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法院在及其复杂的情况下,也有法可依。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制止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实例说》屠天峰黄绮著湖南人发出版社1997年版
2、《知识产权法学》李永明著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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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报》孙玉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