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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制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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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制法律知识

[实例]

古某是某石油化工厂货运装卸组的工人。

该化工厂货运装卸班组共有7个工人,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古某等人经常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但有时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所以古某所在的班组有时要在下班后完成装卸任务,装卸货物的时间也不确定,货物多时用时多,货物少时用时少。但因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等一定的加班工资,古某也没有意见。

后来,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内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所在的化工厂货运装卸劳动也属于被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此后,由于工作的需要;有时古某需要超过8小时工作,而且还没有加班工资。

古某大为不满,向化工厂提出让其在8小时以外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化工厂的意见则是,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而且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化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加发所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案例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化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是经过劳动部批准的,古某不存在加班的问题,遂裁决对古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古某在8小时以外工作确实不是加班,因为经过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这也是不定时工作制的一个特色。

古某的工作属于装卸,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古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和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

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古某败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甚了解,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我们希望企业领导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要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实例]

刘某是某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该厂于*年6月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厂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后人员分流,刘某和张某被安排到了厂传达室负责门卫值班,两人商议后决定白天分别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则轮流值班。

到9月份,张某因病住院,传达室门卫仅剩下刘某一人,刘某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个星期后刘某便感到体力不支,要求厂里增派人员,不能老让其加班。木材厂却说:“门卫值班是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工作也不算加班”。

木材厂的理由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该厂在如何给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确定工作时间的理解上有误,没有正确运用不定时工作制,把不定时工作制看成没有限制的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让刘某昼夜值班,还没有星期天、节假日,完全剥夺了刘某的休息权,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并非说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也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就不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酊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及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日,否则就是违法的。

[操作提示]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无休息工作制,只是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规律而已,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年3月25日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

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503号)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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