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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错诉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所产生的所诉对象上的错误。产生民事错诉的动因很多,可能是由于原告本身对案件事实关系、法律关系的理解认知发生错误之类客观错误所造成,行为人此时主观上为善意;也可能是由于原告为了达到其另外的目的而故意将错诉人拖入诉讼中,行为人此时主观上为恶意。
民事错诉本身只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相关的诉讼资源被毫无必要的浪费;二是被错诉人被迫陷入诉讼之中而为此付出毫无必要的金钱和精力。两者都同司法价值和目的相悖。
尤其对被错诉人而言,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首先在行为上,错诉人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其次,该错误的诉讼行为给无辜被告造成了误工、律师费等有形财产损失以及名誉、商誉等无形损害;再次,错诉人的错误诉讼行为和无辜被告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公平原则出发,错诉人应当补偿无辜错诉对象的损失,承担错诉所造成的责任。
目前民事错诉行为责任的追究方式,是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解决的。此两种方式在对无辜被告的保护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是反诉,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根本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错诉,被告无法举证;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无辜被告的损失多少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无法明确反诉要求。其次是另行起诉,这时原无辜被告需要再次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民事错诉行为的责任追究可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确认,并直接在本案裁判中要求错诉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作为错诉责任的补偿。当然,相应对责任的认定,也应参考错诉人的主观恶意。对于错诉人主观无恶意而被错诉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免错诉人的责任。
确认追究民事错诉行为责任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作用。
首先,可以切实保护被错诉人的合法权益。被错诉人本身的性质使其原本与诉讼毫无关系,但其一旦成为被告,就必须努力维护自身清白。同时,即使其完全胜诉,也需要承担本来不应当付出的费用。因此,可以说,成为被告本身就使被错诉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公平在此其实已经丧失。确认追究错诉责任,就能使被错诉人的损失得到第一时间的充分的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诉前状态,保护被错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防止诉权的滥用,促使起诉人谨慎诉讼。从目前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看,错诉行为并不存在责任的追究。诉讼时,为了避免遗漏被告从而避免案件被驳回或无法执行的情况,起诉人在起诉时,当然选择多诉甚至错诉,越多被告越好。确认追究错诉行为责任,使错诉人需要承担责任,原告诉权的行使也越加谨慎,有效避免损人利己的滥诉行为的发生。
再次,可以有效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起诉人诉权的随意行使会将案件人为的复杂化,大量毫无关系的所谓“被告”的存在使法院在处理真正案件纠纷时还需对这些“被告”的所谓大量“关联事实”进行审查,案件处理的进度被拖慢,各级法院常常会出现积案如山的状况,给当事人也造成很大损失。确认追究民事错诉行为的责任,就能够有效地减少错诉案件,有效减少案件中错诉的“被告”,一方面,司法审判的人力物力资源避免了无谓的浪费;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