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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笔者现就对公诉人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结合多年来的公诉工作体会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必须“正”,即必须具有正义感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是正义的化身。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爱憎分明;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充分体现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这是做好公诉工作的政治素质的要求。
二、必须“准”,即必须准确运用法律。
法律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一武器,才能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得心应手地加以应用,担负起国家和法律赋予公诉人的重要职责。
就公诉人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而言,首先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比较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公诉人不仅应当掌握一定的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当熟悉和掌握法学领域的各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比如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形成和发展中,某些事实和情况涉及到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只有了解和掌握的这些知识,才能真正辩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在某些案件的开始阶段,往往涉及到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如渎职罪中某些条款就属于这一类。不仅如此,国家公诉人还应该努力学习和掌握与公诉工作的有关的一些边缘科学知识。比如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司法逻辑学等等。
公诉工作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广泛的特征。公诉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由于案件复杂、多样、任务繁重而又不可能分得那样细,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诉人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公诉任务。广泛性是专业性的基础,而专业性则是广泛性的集中;离开了广泛性的“专”是狭窄的,单一的,薄弱的;而离开了专业性的“广”亦必然是肤浅的,分散的,无力的。
再如,公诉工作的职能等,肩负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两项职能,这也决定了公诉人必须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必须懂得多些,理解深刻些,否则就谈不上监督。
专业知识的学习,除了以现成的成文法规、法律书籍、资料中吸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丰富理论;这里所说的实践,不仅是指公诉人通过现实的工作实践来取得实际经验,而且也应当包括古人的、前人的、别人的实践经验,不仅要注重学习和研究那些成功的正面经验,而且还要注意研究那些失败的反面教训,从中受到教益和启发。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就犹如一座丰富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因此,准确运用法律,就是要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机结合,运用于我们的公诉工作之中,这是公诉人做好公诉工作的业务素质的要求。
三、必须“稳”,即必须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沉着,稳定是公诉人做好出席支持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面。公诉人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维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法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名气的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少,公诉人首先要确立必胜的信念。因为毕竟公诉人对案情了如指掌,而且除了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由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先期的预测,可以说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对公诉人来说,对其做好出庭公诉应具有坚定的信心。
法庭辩论,常常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这时候,公诉人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对公诉人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有的公诉人会暴跳如雷,丧失检察官应有的风度;有的公诉人会沉默不语,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辩护观点;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稳定,不够成熟和表现。事实上,只要辩护人不是胡搅蛮缠,那么,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公诉人保持沉着、稳定的心态,一定会找出相应的对策。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以保证出庭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这也是做好公诉工作的心理素质的要求。
综上所述,要当好一个国家公诉人,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出庭公诉任务,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出庭支持公诉人的需要,充分发挥出庭支持公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