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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流思想下,检察机关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刑讯逼供,不断采用技术手段加强案件监督。近年来各地不少检察院实行了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我院在借鉴基础上创新,率先推出了案件全程监控的概念。
全程监控,指采用数码摄像技术对全部案件,不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还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批捕、公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录像监控;不仅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更重要的是涵盖了所有司法程序,如刑拘、搜查、逮捕,乃至权利的告知程序等。表面上看案件全程监控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浩大工程,司法成本过大,让人怀疑其可行性。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飞速发展,使得数码摄像的成本不断降低,相当数量的检察院已经设置了自侦案件监控室、侦查指挥中心,而批捕、公诉案件承办人只要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及摄像头,就可以轻松实现办案同步录像,后期刻制光盘形成资料的花费又十分低廉。这样的成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承受,以一定的经济成本换得全程监控带来的执法规范和司法进步是十分值得的,具有深远意义。
一、全程监控的司法价值。
以数码技术为基础的案件全程监控有着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监控”两字本身即具有了案件监督的含义。全程监控不仅带来了证据形式的变化、办案方式的改变,甚至影响到司法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其司法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形成视听资料,弥补举证空白。对于全程监控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视听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追求的是实体正义。全程监控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具备这一特点,因此就不属于视听资料。我们认为案件的实体当然需要证据证明,但案件程序性问题也是证据所必须证明的对象。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是指以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为载体,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当同步录音录像被用于证明诉讼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时,其显然具有视听资料的特点与性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再现,反映了诉讼过程的全貌。法庭上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以前遇到被告人当庭提出程序性异议的辩解,如逼供、诱供、没有看笔录即签字等,公诉人常常感到举证困难,甚至将举证责任反归于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弥补了这一举证空白,因为全程监控形成的视听资料证据可以充分反映案件的诉讼过程。
(二)形成心理威慑,进一步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全程监控,在对被告人、证人讯问、询问时,同步实施录音录像,这一过程本身就对被告人、证人形成心理威慑。面对全程录像他们不得不考虑翻供或做伪证的后果和成本,大大减小了在以后诉讼程序中翻供或改变证言的几率。同时全程监控录音录像也是对言词证据(即供述、证言、陈述等证据)的进一步固定,录音录像的载体形式具有比笔录更为全面、直观、可信度高的特点,更易于被法官采信,因此它是调查笔录、当庭陈述的有力的佐证。由于录音录像具有易篡改、难以让当事人确认的特点,所以目前还不能以全程监控形成的资料取代传统的调查笔录,只能作为笔录的补充。
(三)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全程监督。实行案件全程监控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无形中起到了规范作用。面对镜头,犹如面对监督的眼睛,促使办案人员自觉追求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全程监控以其无形的影响力,约束干警,提高其自律性。再则,全程监控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案件监督的新途径。相对于法庭的公开审判,侦查行为、案件审查行为均具有不公开性、秘密性,这在以往的案件监督程序中形成了监督盲点。案件全程监控正是扫除了监督盲点,形成全方位的、透明化的监督。可见案件监督是全程监控的重要作用,也是其价值所在。
二、以全程监控为基础建立案件监督系统
全程监控使得将整个司法活动置于监督之内成为可能,但全程监控成为一种怎样的监督,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实施监督的人和监督制度。先进的技术与机器无法代替监督。笔者设想充分利用全程监控的技术手段,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案件监督系统。
(一)规范全程监控的录制程序
健全的制度与规范是实施案件监督的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的具体依据。全程监控的直接目的是形成数码影像资料并予以储存,先进的数码技术便利了全程监控的实行,但同时也使录音录像更容易被变造、被篡改,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程序规则,以严格的程序规范控制全程监控的录制过程。同时全程监控不同于普通的录音录像,它服务于固定案件证据、实施案件监督的法律任务,因此具有法律性,还必须遵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
全程监控录制规则,具体涵括:1、告知程序,即明确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在对整个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这一程序应在笔录中、录像中均有体现。2、录音录像的摄制程序,由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全程监控要求较高,应由专人负责;而批捕、公诉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由办案人员操作,更加简便易行。摄制程序要符合全程和连续的原则,不能根据是否对定案有利进行选择性拍摄。3、上传审核程序,全程监控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应该在完成后马上上传至院里指定ftp,由专门监督人员审核。4、刻录光盘及当事人确认程序。为确保影像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刻录光盘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必须符合证据的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尽可能在摄制后24小时内,刻录光盘,并向当事人播放,在其签字确认后封存。5、归档制度。按照档案室的要求,及时归档,根据不同年限,分级保存。6、申请鉴定程序。随着视听资料证据的大量运用,如果出现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应可以申请技术鉴定。
(二)设立不同层次的案件监督模式。
案件监督是实施全程监控的初衷也是最终目的,通过全程监控形成的视听资料为案件监督提供了更为直观的全新的监督方式。根据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笔者设想可以大略分为以下几个监督层次:1、直接同步监督。这一方式是针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工作具有秘密性与全局性,需要统一部署、指挥以及侦查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因此以院领导直接同步监控为宜,利用自侦部门的监控设备,实现案件的同步监督、同步指挥,及时纠正不当审讯方式,避免程序违法。2、普通刑案的审核监督。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公诉刑事案件,案件量大,但是涉及的诉讼环节相对较少,如果对所有案件同步录制的视听资料一一审核,费时费力也影响监督效果。该类案件视听资料的审核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分管检察长在对案件的审批与指导过程中,根据认定案件实体与程序的需要可以有重点地调取视听资料进行审核。3、案件督导室的专门监督。检察机关所内设的案件督导室具有监督专职化、权威化的特点。督导室可以通过对所有备案的视听资料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查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讨论案件、汇报请示案件可以采取必查的方式实施重点监督。4、广泛的外部监督。上述都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形式,但全程监控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全程再现执法过程的视听资料一旦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公开质证,就使得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置于律师、法院、民众的广泛的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此只能是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
(三)以全程监控为基础的案件监督的内容。
案件监督除了要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还要有明确的监督内容,才能达到有效监督。全程监控的案件监督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几个内容:1、全程监控的录制是否符合规范。这是首先要审查的内容,因为录制形式是否合法会直接影响其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和可靠性,所以根据制定的全程监控录制规则,对视听资料先进行形式审查。重点看其是否前后连续,有没有经过后期编辑,有没有及时上传归档,当事人有无确认等程序性内容。2、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为审查对象,重点看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如有无履行告知程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都是审查的重点。3、关于案件定性、犯罪事实的认定。作为言词证据的载体,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印证笔录内容,而且相比之下更为形象、自然,有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所以针对疑难案件,全程监控形成的资料是案件重要的佐证,案件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视听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对案件定性、犯罪事实的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提供监督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全程监控是加强案件监督的技术手段,我们知道技术的进步并不代表执法理念的进步,但正确地运用先进技术却可以促进执法理念的加强与更新。我们希望随着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全程监控的技术手段会在防止冤假错案,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