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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什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二、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之比较
二者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对其都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2、二者都是实施注册登记,严格管理的专业人员;3、二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同的职责。
二者的差异之处:1、两者性质不同。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外部的专业性服务,属有偿性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中只能在为企业负责人负责的前提下才有一定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其无社会独立性;2、二者执业条件不同,知识结构存在差异。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两个考试是互不认可的。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全部是法律知识的考试,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除了法律知识外,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约占考试内容的30%。在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大都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也有一部分具有律师资格,知识面较律师广。其他专业知识背景是企业法律顾问做企业法律事务更得心应手,具有考虑周全,能利用专业优势做法律事务的特点,弥补了法律知识相对不足的缺陷。这种知识结构的差异却显示出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优势;3、二者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委托合同。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就是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这将导致二者在考虑问题时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更追求一事的圆满,后者则要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
三、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鉴于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以及因此引出的深入问题,我建议应该参照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1、将企业法律顾问界位在律师之上。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代替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企业法律顾问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师不可代替。为保证这一界位可行,可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予以改革,确立只有通过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规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不得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2、企业法律顾问重新定位角色。
审核合同、处理纠纷、建章立制,这些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固然应该加强,但是随着企业生存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尤其是要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世贸规则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迎接的挑战包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加企业投资、招投标、合同谈判,预防企业经营失误风险;参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为企业日常决策当好参谋助手:配合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等。
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
3、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优势互补。
一些企业的老总们会想,我既然要请一个内部法律顾问,就是为了不请外部律师,省钱。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因为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比省钱要多得多。它能够把整个公司的法律体系系统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外部律师的工作质量,然后跟外部律师联手,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一家企业里面的法律顾问日常监控做得非常好,建立了一个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一些前期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对于后面不管是诉讼也好,或是在国外进行反倾销听证也好,都奠定了非常成功的基础。
内部律师的优势在与对公司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外部律师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负责,内部律师则是对公司事务全面提供法律意见,有主动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
外部律师对企业的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外部律师和内部律师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
4、创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人才流失非常严重,这与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不无关系。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收入差距非常大;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将来可能不再允许做兼职律师了,很多人才可能会从企业跳出来。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我建议:结束企业法律顾问单一的岗位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等级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