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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调整的法律规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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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调整的法律规范咨询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中的许多条款是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依据。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的基本的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其他法律中,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例如,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就规定了许多关于企业劳动者和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等。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两种。部门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劳动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政府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等。

7.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渊源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司法解释比较多,主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8.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须经成员国批准后方可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凡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之一。1987年9月,我国就批准了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即159号公约,1983年6月20日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