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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是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它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场所使用权证明;(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