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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