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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于下列三种情形:
1.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包括自始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订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种种原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仅存在简单的口头协议即口头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原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默许的情况下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2.因双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关系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兼职、停薪留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3.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