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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期限一到,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5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是5年,其中包括有些行业和工作岗位可以签订的、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2)1至5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般还可续订合同。
(3)定期轮换工的劳动合同。这是指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一般是1至5年。不但期限是确定的,而且到期不再续订。定期轮换工仍保留农村户口,实行亦工亦农。这种用工形式比较机动灵活,对于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别,有着积极的意义。
(4)1年以内的临时劳动合同。为了满足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用人单位可以招收临时工和季节工,签订1年以内的临时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明确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律关系从产生到消灭的时间期限。这种合同形式和用工形式,有利于搞活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充分选择职业的权利。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永远”,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在期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其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自劳动合同签订时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有效;其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遇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亦提前终止效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强,涉及尖端科学技术、军事工业等需要保守秘密的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其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要求职工保持长期性工作岗位。
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说明理由而拒绝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除非发生法定原因或双方之合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解除。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既不是没有期限,也不是有确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而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例如,一项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往往需要招用大量的劳动力和各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虽然工程有预定的完工期限,但为了适应工程进展的需要,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以工程的结束作为合同到期的有效期限。在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签订这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