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检察人员出庭协助公诉思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检察人员出庭协助公诉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检察人员出庭协助公诉思考

近年来,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行了技术人员以第二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公诉案件审理法庭,同主诉检察官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取得的明显的效果,开拓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路子。2000年以来,该院技术人员协助出庭6案,法院均作了罪判决。

一、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诉的必要性

1、揭露和证实犯罪所需。当前犯罪日趋智能化,犯罪手段愈来愈狡猾、隐秘。检察机关查办的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谙熟的某方面的专业知识,采用极为隐蔽的手段作案,很难被发现,即使侦破了,其也会利用专业知识百般狡辩。技术人员出庭协助公诉,可以对狡辩作出有针对性地批驳,从而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如,我院办理朱某贪污案。朱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利用专业会计知识,以无据记帐的手段直接侵吞公款6万余元,加之其故意制造帐目混乱,只能以会计理论上予以认定。法庭上被告人拒不认罪,我院司法会计在出庭协助公诉过程中,利用娴熟的会计专业知识,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法庭最终采信了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以贪污罪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2、法庭辩论所需。当前辩护律师来源广泛,许多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了律师或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如一些经济师、会计师,他们从事律师工作后,既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有较高专业知识,在他们出庭辩护的案件中,当他们对一些至关重要的技术性证据,提出质疑各反证时,仅让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显然是不能够作出令人信服的应答。这不仅影响公诉人的形象,而且也将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信。而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出庭,就能够地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舒某等三人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案。被害人聘请了国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其辩护,运用其熟悉的法医知识,对被害人死亡提出是被告人殴打所至,进而提出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我院法医在协助公诉过程中,运用法医知识,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科学地反驳,我们的公诉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信。

3、解决鉴定混难所需。当前我国机构林立,常常一个案件出现几次鉴定,得出多个鉴定结论,有时甚至于对一个基本事实,出现多个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这样,主诉检察官由于不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对自己采用的某个鉴定结论,阐述不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性意见,必将影响公诉效果。而指派技术人员协助出庭公诉,就可以使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优势,阐明检察机关采用的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二、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诉的可行性

1、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法实施细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内设的检察技术人员,首先是检察人员,他们都有具有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的法律职务,所以检察技术人员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出庭公诉,是于法有据的。

2、充分利用了技术资源。检察技术人员大多是高等院校毕业分配进入,或是从其他单位中具备某一专长,具有一定的中高级职称中的技术人员中选调的。他们或经过系统高校教育,或是经过高等教育后又从事长期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专业知识相当娴熟。进入检察机关后又都经过了某一门类的技术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成为既精通某一技术门类的专业知识,又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检察机关不可多得的多面手。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样检察机关的法医只从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人身伤亡的鉴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伤害案件,只能进行文证审查,而不能重新鉴定。这样法医的工作量就有较大程度减轻,导致技术资源闲置。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出庭,也是充分利用了检察机关的技术资源。

3、加快技术向战斗力转化,全面提高了公诉水平。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诉,必须首先参与审查案件,对技术性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甄别,发现证据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完善。其次,在出庭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可以有力揭露被告人利用犯罪手段的隐蔽性,阐明控方提供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过程和采用依据,增强法庭采信的决心。再次,检察技术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可以及时地批驳被告人的狡辩,对辩护人提出的反证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保证公诉效果,提高公诉水平。

三、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诉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杜绝“自鉴自诉”现象。检察技术人员是本案的鉴定人的,不能出庭协助公诉,不能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公诉水平。实践中,我们一是组织检察技术人员跟庭观摩,庭后由主管检察长组织主诉检察官、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评议,学习主诉检察官的出庭经验和辩论技巧;二是组织模拟法庭,让技术人员同主诉检察官进行诉辩对抗赛,锻炼检察技术人员的庭上应辩能力和辩论水平;开展技术鉴定示证、质证对抗赛,让每一名技术人员分别担任审查方和鉴定方,提高技术人员对技术证据的审查能力,使技术人员能够站在更加全面的角度支审查技术性证据。三是组织检察技术人员出庭担任书记员,使其亲身感受实庭气氛,了解和熟悉庭审程序。通过这三个步骤使检察技术人员积累一定的出庭经验,为协助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3、慎重选择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出庭的案件。不是所有涉及技术鉴定的案件都选派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诉,实践中,我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选派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出庭。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技术鉴定或技术性证据持有不同意见,分歧较大的;二是案件中有多种技术鉴定或技术性证据,且结论有分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某一专业性工作,利用其专业知识作案,且手段技术性较强,或拒不认罪的;四是案情涉及到某一门类专业知识较多,且辩护律师对这一专业较为精通的。

4、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出庭任务。在庭前检察技术人员除熟悉案件的主要证据外,侧重于审查各种技术证据的真实性,技术证据与其它证据是不相互印证,分析判断犯罪的客观表现。庭审中,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举证、示证,发表公诉意见。检察技术人员负责阐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并对被告人在技术知识方面的狡辩进行发问和批驳。对辩护人发表的有关技术知识方面的意见和反证进行辩论和反驳。主诉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在庭审中,要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公诉任务,取得最佳公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