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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犯罪新特点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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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犯罪新特点问题思考

尽管自*2以来全国发出打击“两抢”犯罪的通知,并在各地进行了持久的专项整治行动,但抢夺犯罪目前仍是危及人们正常生活的多发性犯罪,甚至随时危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随着形势的发展,抢夺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同时办理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当前抢夺犯罪的新特点

由于抢夺犯罪容易得手,获利又快又多,并且隐蔽性强,犯罪分子怀着有利可图的侥幸心理,大都挤身参与此类犯罪,随着形势发展和犯罪方法的传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

1、组织性更强,主要表现在:①由单个人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变;②由交叉的松散型作案向稳定结伙集聚型作案转变;③有多种专门的销赃渠道。2、异地作案:狡猾的犯罪分子为躲避打击,往往都不在其居住地作案,而是到周边城镇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与警方捉迷藏。3、方法翻新,更加猖狂,主要表现在:①选择在白天或上下班作案;②在人多或集市处作案;③抢夺不成便抢劫。

二、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犯罪数额难以确定,有些案件无法打击。由于抢夺罪是以数额予以定罪量刑的,但当前抢夺犯罪分子组织严密,采取异地作案,犯罪得手后迅速返回,被害人又不报案,赃物无法追回,更有甚者,虽然掌握了犯罪分子多次抢夺作案的事实,但由于各种原因,赃物价值难以确定,造成了无法定罪打击犯罪的局面。

2、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处罚有待明确。由于犯罪分子大白天在人多聚众处作案,或者因用力边猛致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因夺路逃跑时致他人受伤、死亡,是数罪还是一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伤害观点不一,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法无据,显然不妥。

3、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暴力”难以界定。法学理论界认为:抢夺转化为抢劫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抢夺人实施的足以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但是目前抢夺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所使用的暴力是各种各样的,每个案件的情形又不一致,“暴力”程度无衡量标准,实际办案中对“暴力”程度难以界定。

三、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司法机关完善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定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或办法,确保准确及时、严厉打击抢夺犯罪。

1、明确对有证据证明在一定范围内抢夺作案多次,而数额无法确定的犯罪分子,以抢夺罪定罪处罚。首先,抢夺犯罪是一种强力夺取财物的犯罪,不仅是对财物的强占,同时其强力行为也是对人身安全的一种潜在威胁;其次,多次抢夺行为就其社会危害程度而言,无疑是非常严重的,应当属非刑罚处罚不足以戒其性的情形,这与犯罪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本质特征亦是相符的。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的解释明确对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区别对待予以定罪。其一:犯罪分子对其使用强力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然实施抢夺,显然是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其二,犯罪分子抢夺完成后迅速逃离时而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因其抢夺行为已实施完毕,其抢夺与逃离致人受伤、死亡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显然应区别情形予以数罪并罚。

3、对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首先,这种情形的转化与拒抗抓捕、毁灭罪证的转化不同;其次,抢夺是一种强力夺取财物的财产型犯罪,犯罪分子在窝藏财物时当场使用暴力,显然其强力程度是在不断地增加,其结果显然是一种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行为,应等同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