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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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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一、中国改革理论的检讨

伟大的变革需要全新的观念和理论加以指导。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首先都有是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革为先导,物质的、实在的世界的变革不过是人们思想观念变革的外化。同样,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都需要理论的指导,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都首先是人们思想观念变革的外化,因而,没有一种理论指导的变革,企望获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进而,任何伟大的变革也需要全新的理论加以指导,因为,伟大的变革意味着对社会的全面更新、创造,没有全新的理论指导,对社会的全面更新、创造也就无从谈起,人们常说,中国的改革正在使我们从一个政治时代走向经济时代。这似乎是对我们这个变革时代所具有的特征的最典型的概括。政治时代确实即将过去,但随之而来的是否就是经济时代,却值得怀疑。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社会的发展?我们有理由在伟大的变革面前驻足发问。普遍认为,社会发展就是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其实,我们在这样说的时候,恰恰是在重复政治时代的呓语。因为,我们所曾经历过的政治时代,其实也是在全部精力搞经济,只不过是采用政治手段搞经济罢了。“文化革命”时所介行的“抓革命,促生产”就是明证,只不过是在生产时要“念念不忘阶级斗争”。因此,认识中国改革的意义时必须警惕,否则一不留神就会溜向旧的政治时代的窠穴。

作为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它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基本使命和地位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将改革理解为一种纯经济性变革,故此有“经济体制改革”之说;这种理解方式无法解释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政治权力涉入经济活动,引起改革畸变的现象。因而有人从“权威本位(转型)观”出发,认为改革的成败决定于政治运行机制的转型,从而出现了“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等等观念。但是,在社会自身自我组织、自我协调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这些把眼光盯在政治体制的转型上的做法,必然使改革开放在“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两极俳的境地。因此,这些理解都未能抓住改革的深层内涵。

始于八十年代初,起步于农村包产到户,继而迅速扩展到城市及所有经济、社会领域的中国改革,无疑是八十年代世界上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短短的二十几年间,人们甚至根本来不及看清中国社会变化的各个环节,更不用说去分析社会变化的细节,它便已经完成了经济、社会方面的一系列的重要变化,在这种历史性变化之中,人们大多注目于经济领域,探究经济制度的变革。可以说,改革始终是经济理论的天下。但是,近年以来,人们愈来愈感觉到,单纯靠经济理论已无法解释许多社会现象。改革的实践证明,对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中的总是专注于经济理论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像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远远不是经济理论所能解决的,至于国家的地位、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改革中至为关键的问题,早已超出了经济理论的范畴。这些例证不过是说明了经济理论的局限,或者更准确地说,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我们思维方式方面的局限。我这样说,当然无意于否认经济理论对指导中国改革的作用,也无意于贬低经济学家对中国改革所作出的贡献,对此,人们有目共睹。相反,我甚至认为,迄今为止,经济学是理论研究中对中国改革贡献最多的,也是最大的。我只是想说明,新时代并不是一个一花独放的时代,这是政治时代的典型特征,新时代应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也是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

其实,我们在说传统时代是政治时代时,是对以前社会的典型特征的概括,政治取代了或凌驾于一切社会事物之上。同样,我们说所要建立的经济时代也不过是对新建社会的典型特征的概括。无论是政治时代,抑或是经济时代,都不过是社会的一个侧面,或者说是社会是这些因素驰骋的领域,一切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交遇。正因为如此,近几年的改革理论中,社会学异军突起,它们对改革问题的分析,对体制改革揭示的深度,令人耳目一新。因为我们正在经历的绝不仅仅是政治时代向经济时代的转变,而是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这其中既包含着政治时代的逝去,也包含着经济时代的到来,更包括着其他如法律、文化、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变化。这种变化才是政治时代的最好的“解毒药”。因为政治时代正是因为将政治作为支配所有社会因素的因素才成其为政治时代,经济政治化、法律政治化、意识形态政治化、可以说所有社会因素无一不被“政治化”,如果我们现在再来一个政治经济化、法律经济化、思想观念经济化,一切社会因素都经济化,这无疑会成为步政治时代后尘的又一个悲剧。社会上颇为流行的“一切向钱看”,其实正是改革理论的局限性所致。这种现象并不能看作是社会转型期的正常现象。这其实是决策者、理论家们推卸责任的说法。向钱看并没有错,经济时代不向钱看又去看谁。问题只在于,你用何种手段“向钱看”,不择手段地“捞钱”显然是不行的。因此,问题的出现在于经济理论的局限,问题的解决也就不能只依靠经济理论。政治时代的瓦解所迎来的绝不应是经济时代。例如,对于国家来说,像现在所做的只注重经济,仍然与其作为政权组织的身份不符,与其作为公共组织的职能不合,仍然解决不了传统体制中企业所背负的沉重的社会负担。经济是经济组织的事,政权组织自有政权组织所应关注的问题。经济发展水平确乎关系到政权的存否,因而现代国家都将大量精力置于经济事务之上,就这一点来看,国家没有理由不关注经济。但是,如果国家将经济作为自己惟一关注的事情,那就是本末倒置。国家所应关注的是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更不是物质财富的积累。社会发展目标不应从我们人本身以外的其他目标,而应从我们人本身去寻找,是人的发展。就人的发展角度来看,经济虽然并不是不重要的,但却不是最重要的,或者说只是重要因素之一。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或者说,就是社会的发展。因此,改革理论的钥匙,必须从社会中去寻找。

二、社会结构的变迁

其实,中国的改革绝不是某一方面的变革,它是一场全面的社会性的变革。社会是经济、政治赖以生存的基础。改革所触动的并非仅仅在于经济或政治,而是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中国的改革所具有的深刻内涵还在于,它并非仅仅是体制变革,而是社会结构性变革。社会结构是经济体制具有更深层的涵义的概念,体制不过是社会结构的某一层面。社会结构要比体制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中国是在用政治权力摧毁了封建基层社会结构,建立了用高度集中的人民国家直接干预基层社会的生活,并努力使其纳入到计划之中后开始这场变革的。1949年以来,中国社会结构面临着转型,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决定了中国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尤其是计划经济被各种硬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创造出来后,使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塑造了一个与往昔迥异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对现代化的种种阻滞因素形成了结构性影响。所以中国改革是通过单个的、离散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变革,在制度逐个地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缓慢地、不可逆转地发生了变动。但是,旧的社会结构的破坏并不理所当然地代表新的社会结构的建立,相反,由于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造成社会经济生活行政化和随之而来的社会日常生活政治化,它严重地挫伤了个人和基层社会的积极性,社会生活缺少按自身规律自发协调的功能,由此而带来经济发展停滞和民主建设上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用国家吞噬了社会,而缺少一个稳定的社会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机制。因此,中国改革的任何举措,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政治方面,都具有社会意义,中国改革的成功,无论是在组织方面,还是在制度方面,也都具有其社会结构的意义。反之,我们也只有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去思考,把握这场变革,才能真正彻底地赢得变革的主动性。

中国改革最具实质意义的在于它引发的是一场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结构,按社会学家的理解,是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包容万物之桶。不能将社会结构变革仅仅归结到某一方面,它是综合性的、全面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是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也可以说,社会结构是它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也就有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我们说,传统时代是政治时代,是因为传统时代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政治凌驾于社会之上,一切社会因素都为政治所左右,也都由政治所决定。变革政治时代意味着打破造成该时代的社会结构。所以,我们现在进行的改革实质是社会结构的变化。同样,代替旧的社会结构的是新的社会结构,而不是什么经济时代。因此,我们选择了社会结构作为观察、分析的视角。

毫无疑问,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结构确实已经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社会结构从总体上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乡、体制内外的双二元结构。改革之前的中国社会被人为地分离隔绝为两个世界。城市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一统天下,国家对城市居民提供各种保障,如居民主副食品的凭票供应制度,单位中的集体福利待遇制度;乡村则实行这一集体公有制度,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城乡分离开来。改革以来,城乡界限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体制内外这一结构因素的出现,它不仅使传统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二元结构,而且也对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产生冲击,使其已不同于已往的城乡二元结构。例如,农民仍居住在农村,但他可以入厂打工或进城经商,大批的城市“边缘群体”的出现便是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显著特征。

变化之二是,社会结构的分化。改革之前的中国社会,社会结构因子呈现同一化的特征,虽然我们建立了各种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但这些结构因子是同质的,都隶属于某个国家机关,都有行政级别,实质上早被同一化为行政组织。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因子出现异质化的取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逐步分化,脱离行政隶属系统,还其于本来面目,特别是在体制外新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结构因子,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自由职业者等,他们游离于传统体制之外,却生活于社会结构之中,从而使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的景像。

变化之三是各社会结构因子相互之间关系的改变。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各社会结构因子相互之间很少发生联系,即使发生联系,也是基于主管者的命令。我们与其将其视为联系,不如视为执行命令更为妥当,因为这里没有自觉自愿,存在的只有被动服从。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的出现和不断扩大,社会结构因子之间的横向联系逐步增多,这种联系不是基于上级命令,而是由于利益需要,因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也由于改革造就的社会主体身份地位变化,在市场交易中,各结构因子之间是以平等的主体地位出现,并平等地进行交易。

总之,一种新的社会结构正在我们的面前展现。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究竟社会结构发生了何种结构变迁呢?这些社会结构变迁的意义何在呢?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社会结构变迁呢?改革的实践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中国改革的实践也需要理论研究者回应这种挑战。一个不重视理论研究的民族注定是一个没有出息的民族,一个不重视理论研究的民族,也注定会陷入不断为现实灾难的纠缠之中而万劫不复。

之所以选择社会结构的变迁的角度作为法学角度来观察分析的聚集之点,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几十年的自我封闭状态。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变化并不在于经济上已达到的发展水平,而在于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转变。这是因为,改革前中国的落后并不单单在于经济发展起点低,更在于社会结构的僵化。而且,体制问题恰恰是造成经济不发达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后的经济发展正是由于体制变革所释放出来的活力所实现的,换言之,经济的发展首先得益于体制的变化,而不是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言之,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是八十年代社会结构分化的导因,那么,更深层的内因则是来自于制度性的变革(如,改革后国家实行了扶助个体户的政策,允许国营企业职工自由流动的政策,等等)。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改革后的中国意义最深刻的变化在于,伴随着改革的发展,社会正在发生着一场重大的社会结构转型。在这一转型期间,形成了特有的社会结构类型。其中既包含了改革后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同样蕴含了对未来社会发展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它不仅仅提供了现实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依托形式,而且直接涉及到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社会成员的位置分配以及社会整体的整合方式。总之,转型期的社会结构变迁是一个既成的事实,它包含着十分重要的社会结构分化、重新组合等方面的内容,因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与之相应的是,社会学研究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中国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中,的确包含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理论内容。从八十年代中期起,“利益群体”这一概念一度成为从政府到学术界的时髦名词。人们普遍认为,改革导致了广泛的社会流动,产生了利益群体的分化。社会分化正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利益群体这一概念进而与社会分层相联系,许多人将其认定为中国正在出现阶层化的佐证。学术界兴起了一股社会分层研究热。姑且不论社会分层是否成立,单就这种现象已经说明,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人们扩展研究的领域,与社会结构变迁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关注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可以预言,九十年代应是社会学的天下。

毫无疑问,我们每个人在每天都能感受到改革所带来的或大或小的变化。我们周围的世界陌生的置身于其中的人都难以理解。当你遇到新的事物准备稍加思索的时候,它已擦身而过,或被什么其他新的事物所取代。这世界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置身于改革中的人们不能不思索。正如一位哲人所说:追溯浪潮的源头有时比追赶浪潮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如果不知道浪潮的源头,就很难把握浪潮本身以及它会冲向何方。其实,拨开现实本身所笼罩的层层迷雾,中国正发生的是一场社会结构的变迁,一个中国人回溯几千年历史都不曾见过的新的社会结构正在改革的阵痛中诞生。理性社会的建立来自于理性的改革。我们只有把握住变革的实质,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因为,人世间的道路千条万条,改革并没有规定的途径,一切都是在摸索中前进。正如人们经常所说的“摸着石头过河”,但我总怀疑,历史是否还允许我们犯错误,虽然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已经失去了太多的机会,历史是不会错爱屡次失去机会的人的。

三、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诗人言道,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何况二十年乎。但是,在这近二十年的风风雨雨之中,即使是感觉再迟纯的人也能体味到改革开放对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这种冲击和影响所造就的变化与进步。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各门学科都对这种变化与进步从本门学科所特有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开掘。那么,这种变化与进步的法律意义又何在呢?法学又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变化与进步呢?这方面所作的探讨似乎又少之又少。

毫无疑问,改革中一个最为明显的现象是:法律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这一点,无论是从立法的数量,还是从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都能使人们感觉得到。但是,法律为什么会受到人们如此重视呢?我们是否给予法律的重视达到了其应有的程度呢?对于研习法律的人们来说,绝不应为法律似乎受到重视而沾沾自喜。因为,这里似乎有两个问题必须判明:其一,法律是否真正受到重视。世间的事物常常是这样,一件事物的本质可能被一些表面假像所掩盖。法律是否受到重视也许就是属于此类,它的被重视很可能是人们得到的一种虚幻假像。其二,我们所重视的到底是何种法律。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曾经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托马斯。阿奎那曾说:法律是神意的体现,德国学者耶林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希特勒为推行其迫害犹太人的政策而曾颁布过“反犹法”,不一而足。法律受到重视并不一定就是人世的福音,这里牵涉到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我们到底重视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专横的法,还是正义的法;强制性的法,还是自治型的法。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和选择,因此,在世纪性社会结构变迁面前,我们就不能不理性地加以选择。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一向被归于淡漠之列。殊不知,法律意识淡漠并不是中国人的过错,而是社会结构使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至尊学说的儒家思想就是排除法律的。而儒家学说之所以被尊奉为正统,正是因为它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儒家学说和社会结构互为表里。新中国的历史也并未使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发达起来。因为新中国所建立的社会结构是漠视法律的。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有限。它是国家的工具,是强制性建立一定秩序的手段。法律意味着强制、服从,普罗民众自然难以对其产生亲切之感。因此,解开法律意识淡漠之谜,还必须到社会结构中去寻找。

当然,如同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必然带来新的思维方式一样,法学本身也面临着变革。如果我们仍然沿用旧社会结构的法律话语来分析这场变革及其蕴涵,无疑是削足适履。其实,法学有自己独特的观察问题的视角,也有自己独特的话语和思维方式。

自人类社会始,秩序与正义就是法律所关注的两个基本价值。人类社会不能没有秩序,换言之,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因此,秩序成为法学们首先所关注的。在建立秩序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秩序而言,主要防止的是两种倾向。一种是个人与组织的不可控制的冲动,做出有损于他人的行为。一种是权力的为所欲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具有为数众多而又相互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它通过将规则引入私人交往以及正义过程之中而建立起秩序状态。一个完整与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然相对的形式来讲,是处于等距离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就可以试图划定私人和私人群体的范围;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就可以努力限定与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对应予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随意暴政统治。

但是,秩序本身并不包含着价值。因为,秩序概念所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和质量。它所关心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规则与行为标准,通过此,将社会生活纳入到某些模式或结构,采纳某些规则或行为标准,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此,在所谓的秩序中,人们既可能感受到公平,也可能感受到强制、专横。古希腊、罗马的法学家们以其天才的法学才能开始探讨公平、正义问题。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来看,思想家们与法学家们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许多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从社会秩序和实用主义高度上来看,人们也已经采用了许多不同的方法去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人们似乎并未取得一个一致的结论,但这并不等于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追求毫无价值。公平、正义是一个实用的目标,每一种社会都存在每一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但公平、正义更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说,正义具有相对性,也具有绝对性。人们试图过一种秩序生活,为此人们选择了法律,人们更试图过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为此人们选择了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内在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文明到今天的程度,皆受惠于此。

秩序和正义只不过是法学观察分析社会问题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一个方面。由这一点出发,形成了一套法学的思维方式。秩序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秩序就离不开人。法既生于人群之中,且用以调整人际间关系,靠人之行为体现和维持,自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脱离人,人的欲望、人的利益、人的理性和人的情感。秩序之于人不过是一种生存状态。因为秩序是社会的一种结构性安排,在这种安排中,确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人的欲望、人的利益、人的情感,以这种结构性安排为依归。人们以“主体性”来概括这种结构性安排中人的社会地位状况。因此,人之于法律上的意义在于主体性,法学上所关注的是人是否能作为一个、以及能作为一个怎样的主体存在。能否作为主体对秩序的形成及形成何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奴隶制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中的奴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人否认奴隶在生理上是一个人,但在法律上,奴隶则不成其为人,它不过是奴隶主的一个物件,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任意处分。从主体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将改革前的社会结构概括为主体一元化的社会结构。虽然中国有着几亿人口,他们不仅是生理上的人,而且有着自己的生活,但是在以往的社会结构中,他们却不具有主体资格。因为国家建立的各种制度使其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国家控制了各种社会资源,这些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分配,因而难以获得独立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是依附于国家存在的物件。国家是一个主体,至于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甚至包括公民个人,不过是国家这个主体的组成部分,就像人之五官、四肢一样,其本身并不成其为独立的人格。这其中或许包含着体制僵化、效率低下这些传统体制的深刻内因。

秩序和正义的要求,使我们对社会结构变迁的观察,首先注意人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但是,人在社会中存在的状态并不能局限于对人本身的观察。人的社会地位是由其所享有的权利所表明,人在社会中所处的状态是通过其所能行使的权利来展开。因此,权利也是我们观察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法学视角。所谓权利,按通常的理解,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利益和主张,他人对此负有不得侵夺和损害的义务。人之欲望、人之情感、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也就是说,追求利益是人之本性。正因为如此,任何社会都不能无视人之利益的存在,都要尊重人对利益的追求,都确认或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不同的只在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我们所感兴趣,也值得我们予以探究的是,建国以来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人们所享有的权利状况如何,而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中,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发生了何种变化。就此而言,我们不无遗憾地说,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结构中,人们的权利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却失去了人最宝贵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观念意识中,我们并没有为权利留下生存的空间,而是排斥权利的。但是很明显,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权利状况的改变,人身权、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隐私权等等,许多我们过去从未听说过权利,现在则成为实实在在的存在。问题在于,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它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又将向何处发展,我们不能不在社会结构的变迁中予以考察。

毫无疑问,社会结构变迁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改变,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从来都是法学所关心的重点所在。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法学在此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依附关系、从属关系、隶属关系、独立关系,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形成各种不同的关系。如果说,权利更注重的是个人性的话,那么,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的是整个社会结构模式。人的主体性状况、人所享有的权利状况,最终构成了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社会结构模式。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出于改造社会的雄心大志,国家通过计划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制度进行分配,由此,一个以身份为特征的社会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各自的身份为坐标。改革以来,随着各种制度的变革,市场化的推进,身份渐为契约所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以契约为手段。那么,这一切是如何发生变化的?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有何不同,尤其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模式对法律的挑战,都应该引起法学的关注。

以上所述就是本研究所采取的方法。这里我们不能、也无须详尽展开对社会结构法学分析的细节和全部,我们只是想指出,既然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场一般意义上的变革,也就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去分析这场变革。发生在二十世纪的这场变革是跨越世纪的。在这种世纪性变革之间,法学也应有世纪性变化。正如我们是在因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加大的压力之下改革开放一样,法学也在体制的封闭中与世界有着同样的差距。当我们打开国门与国际交流、接轨时,我们恍如说着上个世纪的话语。这种与世界无法对话的状况应该、也必须改变。中国法学变革的希望就蕴涵在我们正面临或身处其中的社会变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