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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行政责任确定错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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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行政责任确定错误的表现

民事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要归属于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中,检验适用法律是否存错误的关键,就在于具体的民事行政责任确定上。如果民事行政责任确定不当,包括单纯的民事行政责确定不当和认定事实以及其他错误适用法律而引起的责任确定不当,都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类似案件,应当提起抗诉。

民事行政责任确定错误的几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责任有无存在错误。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有责任的认定为无责任或免责,无责任或应当免责的认定为应承担责任。在确定具体的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无上,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有责任;二是无责任;三是免责。民事行政行政行为主体,所实施民事行政行为,具备民事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有责任。民事行政行为主体,没有实施民事行政违行为、违约行为,应为无责任。民事行政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本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为免责。民事行政的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具备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就是无责任。虽然行为主体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为免责。在民事行政诉讼诉讼活中,应当严格按照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判断。

2、民事行政责任方式确定错误。对于具体的民事行政行为,有其具体的行为方式,也就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如果认定责任方式错误,就会导致判决、裁定的错误。常见的确定责任方式错误有:一是应当确定为一种责任而认定为多种责任,或者将应当确定为多种责任的只认定为一种责任;二是财产责任而认定为非财产性或将非财产性责任确定为财产性责任;三是确定了其行为不适应的责任方式。要注意的是,民事行政责任方式确认错误,只有存在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符合抗诉条件。主要是因为,有时虽然存在确定责任方式的错误,但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损害物品赔偿案件中,在可修复可更新时,认定其修复或更新。

3、共同责任中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确定错误。共同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相应的行为后,所承担混合过错责任形式。在共同责任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确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相混淆,也是确定责任错误的表现

4、对责任人的份额确认不当。此种情况见于共同债务和共同侵权案件中。在共同侵权和连带共同债务案件中,如果对当事人责任份额确认不当,就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份额认定,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