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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是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公平、合理地确定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已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不能忽视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对赔偿数额的影响。
一般而言,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是以技术秘密应用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来衡量的,是以技术秘密使用后在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是技术秘密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技术秘密生命周期越长,价格最高,反之,价格就低。同理,技术秘密生命周期越长,侵权赔偿数额越高,反之也越低。
笔者认为,确定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l、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以技术秘密成果应用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以技术商品应用后在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
2、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及其特点。1技术秘密诞生阶段,厂商用于技术培训、配套设置等费用大量增加。2成长阶段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产品成本迅速下降,销售量迅速增加,经济效益迅速提高。3成熟阶段,销售量增长的速率趋于缓慢,市场需求量已趋向饱和,生产能力发生过剩,在竞争中不得不采取扩散转移或减价出售的策略;同时,为了促进销售,在宣传广告方面的费用也会增加。因此,经济效益已不能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而是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上。4衰退阶段,随着新的技术秘密的研制成功,市场上出现了性能、规格或品种有所改进的替代产品。此时,技术秘密商品的生命逐步死亡。新技术、新产品取代的结果,使得市场需求发生转移,销售量和经济效益持续下降。
由于技术秘密生命周期各个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在考虑确定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些特点,注意区别技术秘密在被侵害时处于哪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处罚得当。
3、侵权赔偿数额时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技术秘密是一种财产,其价值在合法使用的经济行为中得到体现。对侵害技术秘密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赔偿数额,就是使技术秘密权利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无形资产评估基本上采用两大类方法,一种是成本法,另一种是预期收益法。成本法,与诉讼赔偿相通。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诉讼赔偿遵循民事诉讼赔偿的一般原则,以“填平”为标准。即如果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害,那么侵权人应对此损害结果应负赔偿责任,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全部赔偿。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既可以是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也可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为合理的使用费。在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是“向后看”,依据实际的财务帐面来计算利润损失,这与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原则相近似。预期收益法,则与诉讼赔偿理论存在矛盾。是将无形资产若干年的预期利润,与折现率相除,得出预期利润,是“向前看”。将未来预期的收益进行资本化处理,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表面上看与侵权结果相矛盾。但“向前看”的赔偿计算方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表现为,如果侵权行为使技术秘密脱离了秘密状态成为公知技术,如果仅仅赔偿原告过去的损失而不赔偿可预期的、在技术秘密生命周期内的利润,就与技术秘密受到了侵犯,但是没有被公开的赔偿没有区别了。应当看到,技术秘密被公开,导致技术秘密作为财产的属性消灭,无形资产不复存在,丧失了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技术秘密权利人不可能再获取超额利润。而技术秘密不公开,权利人过去的损失得到赔偿后,未来的利润还有可能获得。因此,在技术秘密诉讼中一概适用“填平”原则,对于技术秘密被公开的权利人的赔偿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在处理因侵权行为而使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的案件中,可以借鉴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法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是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公平、合理地确定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已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不能忽视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对赔偿数额的影响。
一般而言,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是以技术秘密应用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来衡量的,是以技术秘密使用后在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是技术秘密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技术秘密生命周期越长,价格最高,反之,价格就低。同理,技术秘密生命周期越长,侵权赔偿数额越高,反之也越低。
笔者认为,确定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l、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长短以技术秘密成果应用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以技术商品应用后在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
2、技术秘密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及其特点。1技术秘密诞生阶段,厂商用于技术培训、配套设置等费用大量增加。2成长阶段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产品成本迅速下降,销售量迅速增加,经济效益迅速提高。3成熟阶段,销售量增长的速率趋于缓慢,市场需求量已趋向饱和,生产能力发生过剩,在竞争中不得不采取扩散转移或减价出售的策略;同时,为了促进销售,在宣传广告方面的费用也会增加。因此,经济效益已不能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而是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上。4衰退阶段,随着新的技术秘密的研制成功,市场上出现了性能、规格或品种有所改进的替代产品。此时,技术秘密商品的生命逐步死亡。新技术、新产品取代的结果,使得市场需求发生转移,销售量和经济效益持续下降。
由于技术秘密生命周期各个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在考虑确定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些特点,注意区别技术秘密在被侵害时处于哪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处罚得当。
3、侵权赔偿数额时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技术秘密是一种财产,其价值在合法使用的经济行为中得到体现。对侵害技术秘密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赔偿数额,就是使技术秘密权利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无形资产评估基本上采用两大类方法,一种是成本法,另一种是预期收益法。成本法,与诉讼赔偿相通。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诉讼赔偿遵循民事诉讼赔偿的一般原则,以“填平”为标准。即如果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害,那么侵权人应对此损害结果应负赔偿责任,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全部赔偿。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既可以是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也可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为合理的使用费。在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是“向后看”,依据实际的财务帐面来计算利润损失,这与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原则相近似。预期收益法,则与诉讼赔偿理论存在矛盾。是将无形资产若干年的预期利润,与折现率相除,得出预期利润,是“向前看”。将未来预期的收益进行资本化处理,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表面上看与侵权结果相矛盾。但“向前看”的赔偿计算方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表现为,如果侵权行为使技术秘密脱离了秘密状态成为公知技术,如果仅仅赔偿原告过去的损失而不赔偿可预期的、在技术秘密生命周期内的利润,就与技术秘密受到了侵犯,但是没有被公开的赔偿没有区别了。应当看到,技术秘密被公开,导致技术秘密作为财产的属性消灭,无形资产不复存在,丧失了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技术秘密权利人不可能再获取超额利润。而技术秘密不公开,权利人过去的损失得到赔偿后,未来的利润还有可能获得。因此,在技术秘密诉讼中一概适用“填平”原则,对于技术秘密被公开的权利人的赔偿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在处理因侵权行为而使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的案件中,可以借鉴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法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