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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资所改制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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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资所改制资产处置

摘要:随着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各地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国资所资产的处置问题,已成为律师改制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妥善处置国资所现有资产,有利于稳定律师队伍,充分调动律师投身改革的积极性。本文对此试作探讨,以飨共同商榷。

一、国资所资产的形成

我国律师制度从1979年下半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所,完全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设立,均属国资所。律师所经费,从开办经费到办公用房、设备、医疗、保险和退休金等,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律师所经费实行“统收统支”的行政包干管理方式。从1984年开始,司法部规定根据律师机构的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实行“全额管理、统收统支”;收入与支出相当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实行“自收自支、节余留成或分成”。从1986年起,对国资所(实际上是占编所),已逐步推广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国资所逐步走上自我发展之路,其经费主要靠自身“节余留成”而逐年积累起来。

之后,新设立的国资所,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挂牌成立后,由律师所自筹经费,购置或者租赁办公楼、办公用品、设备等进行运作,律师业务收入实行“定额承包、超额留用或者提成”的管理方式。国资所新增资产,基本上都是律师所从自我积累中发展起来的。律师所在完成年承包的上缴任务后,逐年积累发展基金,购置房产和添置其他财产,扩大律师所资产规模。

二、国资所资产的产权界定

在国资所脱钩改制工作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资所的现有资产都属国有资产,应全部移交司法局统一管理。本人对此观点不能苟同。

国资所资产的产权界定,关键是要对其资产来源和形成过程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认。如比,对于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的行政包干管理的国资所,其全部经费,包括开办经费、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设备、医疗、保险和退休金等等,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其现有资产就应当全部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于那些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管理的国资所,其添置的财产,则应当区分两种产权形式:一是用国家差额补助的那部分经费添置的财产,应视为国有资产,二是律师“超收提成”逐年积累的那部分经费,用于添置的新财产,其产权则应属于律师所自己所有;而对于那些实行“自收自支、节余留成或分成”或者“定额承包、超额留用或者提成”管理的国资所,其添置的财产,包括办公楼、办公用品、设备、交通工具等,都是由律师所自我节俭、自我积累形成的,其产权都应当属于律师所自己所有。

总之,国资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财产的产权形式,应当区分为:一是国家核拨经费部分形成的国有资产,二是律师所自身积累形成的自有资产。

三、国资所改制中的资产处置

国资所的脱钩改制,是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一项强制性政策规定。对于国资所现有资产的处置,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因为国资所在同等条件下发展,有些注重积累,扩大发展,添置了不少财产;有些则“吃光、用光、分光”,没有添置任何财产。如果对国资所现有资产一律收为国有,则无异于对其实行“没收”处罚,这势必损害律师所规模发展的改革成果,挫伤律师所团结合作的改革精神,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律师所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的结晶。本人认为,妥善处置国资所现有资产,应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严格区分国资所资产的产权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即对于由国家核拨经费或者国家补助经费所添置的财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管理;对于由律师所自身节余和积累起来的经费所添置的财产,应当作为律师所自有资产,返还给律师所支配,或者评估作价,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并作相应的补偿。

第二、对于国资所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应当一并处置。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全面清理、核算律师所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既要防止个别人私自处置国资所资产,中饱私囊,又要防止国资所债权流失和债务得不到及时处理。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接收国资所全部资产的,应当一并处理律师所所欠债务及其超支的经费;对于资不抵债的律师所,应责令其清理全部债务后,办理有关脱钩手续。

第三、对于统一接收国资所自有资产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国资所实行整体转制,全员组合的,则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接收其资产后,应当返还适当比例的价款给律师所支配;如果国资所转制后,人员分散组合,变动较大的,司法行政机关则应当考虑对国资所辞职人员,根据其在所内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国资所脱钩改制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国资所现有资产的妥善处置是一个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改制工作中的人心向背,直接影响到国资所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能否得到有力保护,也关系着律师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值得予以充分重视。

参考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书》,蓝天出版社。1996年版。

2、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选编》,1999年版。

3、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编《律师管理文件汇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