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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社会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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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社会角色定位

本文提要:在德国,律师是司法的独立人员;在加拿大,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在日本,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在英国,法院的重要职位都由大律师充任;在美国,三分之二的参议员来自律师;在中国,律师仅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为此,应对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进行再定位,将中国律师确定为在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

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中国律师制度是西方舶来之物,说到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不能不与西方律师作一比较。

西方国家律师的社会角色

(一)律师的法律属性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律师制度的主体——律师,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司法的独立人员”。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美国律师法也规定:“在法院工作繁忙、法官人数不够时,律师有应法院指定法官的义务”。日本则称律师为“在野法曹”。

(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备受人们尊敬的职业之一,律师的作用十分广泛。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享有广泛的特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公民受控之日起,律师便可以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除参与诉讼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如领取各种执照、社会养老金、赔偿金、解决劳资纠纷等。

(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成为政府成员

律师在政治活动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以美国为例,律师占参议员人数的2/3,占众议员人数的1/2,占州长人数的1/2多,1/2以上的总统是律师出身,1/10的律师是各级政府的雇员。

(四)充任法官或检察官

在西方国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英国律师有大律师(也称高级律师、出庭律师)和小律师(也称初级律师、事务律师)之分。英国法院的重要职位都由大律师充任,法官从大律师中选任。法院的主要岗位,如上诉议员、上诉法院常设法官、高等法院御座法庭的首席法官等,要求有1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大律师来充当,而高等法院的常任法官则要求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大律师担任。郡法院法官,也须有7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大律师才有被任命的资格。法官中最高地位的大法官,虽然法律并不要求有任何资历条件,但事实上也是从大律师中选任。到1972年,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小律师也能被任命为市镇法院法官,行政法院的法官开始从小律师中任命。

美国法官具有比律师更高的社会地位,只有具有律师资格,有律师工作经验,是美国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且在律师界表现杰出,才有可能成为法官,这是对法官职业的推崇,也是对律师社会地位的肯定。

律师还经常充任检察官,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往往是由律师担任的。律师还可就某个案件受雇于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但律师在执行检察官事务时不得执行律师职务。

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事事处处都渗透着“官本位”的观念。律师作为专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独立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与国家公诉机关抗衡,虽然在形式上得到认可,但很多人的观念深处还难以接受,自觉不自觉地把律师作为异已力量加以抵制。

譬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同,小于当事人。修订过程中有人甚至认为律师作为人,诉讼权利来自当事人,而根本没有体现律师职业特性。《刑事诉讼法》(修订)和《律师法》的出台,给律师们带来了希望,然而正是这两部法律中有关律师的规定,却使律师的诉讼地位与以往相比不升反降。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应征得其同意。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些规定明显透露出对律师的不信任,严惩削弱了律师的辩护职能,降低了民众对律师的信任度。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人伪证罪,而辩护人、人绝大多数是律师。整个刑法分则的350个条文,还没有对某一职业有如此明确的涉嫌犯罪的针对性。大量事实证明,这一明显歧视性的条款已对中国律师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传统观念对律师的不相容,立法对律师的不公平,律师定位的偏差,极易引起对律师的排斥和打击。从理论上说,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这四种职业群体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官方司法人员对作为民众的律师从来都是不屑一顾的。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曾作出一个关于法官回避的规定,毫无理由地要求没有特权、没有官位的律师回避。北京市某法院规定,不管当事人、旁听者、还是出庭律师,进入审判法庭,必须经过安检程序。对此,一位浙江律师提出异议,另一位上海律师因对安检表示不满,在接受安检后问检查的女法警,要不要脱裤子再检查?法警队长为此责令律师写下认错书。上述事例后被以嘲讽律师的口气登在中央某法制大报上。更严重的是,律师因执业而惹祸上身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比比皆是。据新华社报道,仅1999年此类案件就有70余起。

无可否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是“律师有伪造、行贿受贿、泄露查阅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材料的,予以纪律处分,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一旦通过将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刃。幸亏当时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工律师大声疾呼,司法部向全国人大紧急报告,在正式法条中删去了该条。又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原是律师伪证罪,经司法部的努力,才成为今天的辩护人、人伪证罪,然而二者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我国的各级律师协会建立了世界罕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事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维权委员会”,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匡扶正义的律师连自身也难保,确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一方面,不少律师先富起来,律师成为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业外人士趋之若鹜,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有18万人报名,2000年猛增至21万多;另一方面,律师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律师并不是受人尊敬的群体,也是不争的事实。

发生上述现象的根子在哪里?中国律师现时的处境为什么比不上1979年之时?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定位发生偏差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律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把律师机构称为社会中介组织,视律师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律师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中介服务人员,在确定律师的社会角色时,决不能忽视律师在法治中的巨大作用,否则是不全面的。

现在,对中国律师再定位的条件已经成熟,时机已经到来: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方略;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有关律师的立法应受国际条约约束;我国加入WTO在即,律师制度应与国际接轨;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已为上层建筑的律师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经过“三五”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

那么,中国律师在社会上应是什么角色呢?笔者认为,应将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为在民间的司法人员。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律师是检察官、法官(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还可包括警察)一样的司法人员;其次,律师不是官方司法人员,也不是民间司法人员,而是在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当然不排除律师充任官方司法人员或政府官员。以此为平台,修改一切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法规。

律师是司法制度的基础,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核心。应建立法官来自律师的法官制度,使法官总体上优于律师,使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有“血缘”关系、“师生”关系,在法律问题上容易取得共识。以此为中心,完善整个司法制度,加快中国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