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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在蔡×生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前(1),因原告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经原告同意,由法院调解,被告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后法院以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此案例引起社会长期的激烈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例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也符合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与外国“诉辩交易”(2)司法实践接轨,是我国司法进步。但是,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例动摇了法律的原则性和严肃性,法律开了“富人”特权的口,法律失去公平,将助长犯罪,是司法倒退。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理由。此争论涉及我国今后立法司法的大方向,应当明辨是非。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司法改革也必须用市场经济的视野来分辨是非。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赔钱减刑”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性质,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务实的司法行为,对社会利大于弊。
一、“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中金钱的物质基础地位和万能媒介作用
1、“金钱万能”凸现的是物质基础地位
我党在历史上很长时间反对“金钱万能”观点,其实,金钱是一种符号,它代表的是物质或劳动价值。人的生存离不开物质,否定金钱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否定物质对人生存的基础作用。在我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我国计划经济年代,因为物质的匮乏,长期以来领导层较多重视精神的作用,强调政治思想工作,强调精神的作用,反对资本主义金钱万能思想。这种宣传教育弱化了物质的作用,实际形成潜在的精神第一,物质第二的政治思想观点。进入市场经济后,许多人因为思维惯性,对用金钱衡量人的价值,个人的能力,工作的成绩,尤其是用金钱作为法律、法规惩罚的方式,不能理解认同。这是有的人对金钱的基本属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缺乏认识的结果。
一切问题都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解决,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思想。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需要一种媒介来作为衡量价值标准,这就是金钱。人们通过以金钱为媒介的市场交易获取劳动价值是最终目的(3),这种劳动价值是以金钱来具体体现,因此,市场经济中金钱充当万能媒介,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市场经济立法司法中金钱的适用性
法律后果是让一些违反社会准则行为模式的人付出代价,代价有生命、人身自由、社会权利以及物质损失,罚款、赔偿、没收财产都是法律的物质损失方面的经济惩罚方式。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法律运用经济惩罚作为法律后果很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尤其是最近几年出台的许多基本法、普通法中,经济惩罚的法律后果得到较多的应用。特别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经济惩罚被广泛应用。在基本法、普通法中,经济惩罚作为法律后果得到较多的应用,说明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惩罚方式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效用性,再加上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强,法律的增多、细化,象《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些以经济惩罚为主的法律增多。经济惩罚能作为法律后果之一,是因为钱的属性决定的。在商品社会中,钱代表的是物质。人的生存离不开物质,获得物质一般要付出劳动,劳动是有代价的,因此经济惩罚和剥夺生命、剥夺人身自由一样,是让一定行为模式的人付出代价,符合法律后果的基本要求。
人的生命在其存在时是无价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因为一定金钱失去生命,或者因为一定金钱挽救或维持了生命,从这个意义看,金钱可以等同生命。死亡案件既已成事实,作为已失去的生命的诉讼,金钱赔偿相对剥夺生命、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社会权利等惩罚方式更具实用意义。在司法中,金钱同样显现其万能媒介作用。罪犯犯罪绝大多数归根结底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金钱,同样,法律对他们的惩罚方式也可以是金钱损失的方式。
那么,“富人”是否因此大胆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往往难于控制犯罪的程度,一般也无法预见此次犯罪的后果是丧失生命、丧失自由还是金钱损失,另外即使只是金钱损失,也无法预见损失的程度,一定量的金钱损失对一些人也可能是致命的损失。大多数罪犯犯罪时并没有设想因此次犯罪行为要付出生命、人身自由或金钱损失的代价,如果设想他们将得不偿失,就不会去实施犯罪。
二、“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注重效益效率的特点
1、市场经济注重劳动的效率效益
追求物质,追求劳动价值最大化是人的本质特点,市场经济的设想就是利用人们这种劳动原动力,通过自由竞争,达到促进提高劳动的社会效益与效率的目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因此,效率效益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工作同样应当注重效率和效益。司法活动提高效率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的规范和公民行为导向作用。提高司法的效率效益是市场经济下司法活动改革的方向。
2、“赔钱减刑”提高了司法的效率效益
当前我国司法最突出的问题是经济惩罚执行难。经济执行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效果。执行难的原因有被执行人的逃避、刁难、被动性,标的物的流动、属性复杂、可灭失性,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合法对抗性。执行难在当前社会环境条件下,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期。
经济惩罚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的被动性,破解执行难的关键是使被执行人变被动为主动。这个转变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许多外国司法中的“诉辩交易”,通过惩罚方式互补的方法,减轻其他惩罚方式来达到实现经济惩罚的目的。
我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不通过刑事减刑,要达到取得民事经济赔偿目的是很困难的,大多数被告没有自有财产或财产属性复杂难于分析,再加上他们的抵触活动,经济赔偿常常是一个不能兑现的空头判决。而“赔钱减刑”调动了被告的主动性,被告亲友往往为了挽救被告,承担超过被告个人财产数额的经济赔偿,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民事赔偿能够真正兑现。
三、“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两相情愿”的公平准则
1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
市场经济机制运行基本原则是自律,特点是以自由竞争体现公平。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的衡量,因为情况千差万别,没有参照标准也无法量化,即使能量化,经营利润多少才为公平合理也难有合理的标准,最简单而有效的衡量方法是两厢情愿。当事人双方主观一致的认同,是解决争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
因此,“两厢情愿”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也是社会进步的成果,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国家利益,即为公平合理,第三方不得“横刀夺爱”、强行干涉。
2、“两相情愿”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两相情愿”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同样可以在司法中运用。“两相情愿”在司法中的民事部分也有很好的适用性,经过“两相情愿”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满意度高,结案率高,预后良好。这是因为案件司法结果是多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的交叉点,是一种合意。因此,“赔钱减刑”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的“两相情愿”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公平合理。
那么,“赔钱减刑”是否形式上也公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金钱代表劳动价值,取得金钱是有代价的,赔钱就是付出代价,也是惩罚的一种方式。惩罚方式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原、被告都同意)是可以互补或选择的。如果被害人或被告有一方不认同,法院并不强制,“赔钱减刑”也不能实现。
四、“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务实的运行风格
1、“赔钱减刑”是市场经济下司法务实的表现
市场经济运行的风格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矛盾,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可能阻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及时解决,解决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益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惩罚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活动的难题,严重影响法律的社会效果,“赔钱减刑”不失为一种与时俱进的解决经济惩罚执行难的有效办法,体现市场经济下司法活动更加务实的倾向。
长期以来,“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的朴素的法律理解深入人心,但这只是法律的一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珍重生命,法律在剥夺生命时也更加慎重。因此,法律在剥夺生命时同样关注不剥夺生命的理由和可能,关注补救生命的可能,“赔钱减刑”正是珍重生命的一种实践。
2、“赔钱减刑”前瞻市场经济司法方向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废除死刑已经几十年,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发展方向。当然,废除死刑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相关,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根本废除死刑可能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但在目前社会条件下,逐渐有条件减少死刑的使用,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都可以采取“赔钱减刑”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并以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为主、照顾被害人的原则来实现。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明文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正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下,立法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