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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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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论文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科研不端行为当作一个道德问题,其实,它更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把科研不端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有效的防范与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关键词:科研不端防范与惩治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研究的规模与科技投入的数量剧增,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靠也不断加强,但与此同时,科研人员在申请经费、、职称晋升、岗位升迁、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科研成果的联系更加密切的影响,科研不端行为也随着科技投入的增加而急剧增多,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已成为科技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把科研不端行为当作一个道德问题,但实际上,它更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从法律层面而不仅仅是从道德层面来考察科研不端,更有利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

一、科研不端的概念与表现形式,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

国内外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很多,国内对科研不端的规定主要有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目前国内大多采用这一概念,但什么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缺少相应的规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该办法列举了六种表现形式:(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但事实上,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还有很多,如:

1.项目申请中的“”行为。在部分项目中,项目承担者缺乏研究能力,但为了拿到项目与经费,请他人代为制作可行性报告。这种项目,为以后按时结题埋下了隐患。

2.无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随意拖延结题时间。某市2005年至2007年市科技计划项目1326个,到2007年底应结题551个,但实际结题只有236个,占43%,其中重大项目未结题的占66.7%,有的项目拖延时间已在两年以上。

3、科研经费申请与使用随意。科研项目需要的经费,往往不象设备采购那样具有确定性,有的项目申请人故意虚报、多报项目经费,致使不少项目出现大量经费结余。有的项目经费使用随意性很大,没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有用科研经费不正当支付招待费、差旅费的,甚至还有私分科研经费的。

4、虚报项目,骗取科研经费。在某市农业开发、水产养殖等项目中,有的项目申请者借用他人生产基地申报项目,拿到经费后由生产基地所有人与申报人分割。

5、项目转移。部分民营企业,在拿到科技计划项目后,以较低的价格转包给科研机构,如一个农业企业的电子信息平台项目在县级科技局列项后,即以低于科研经费一半的价格交有某软件开发公司完成。

以上这些行为,在科技部的规定中都没有体现。按照“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的法律原则,对这些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在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该规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但中科院的“意见”仅仅是一个内部文件,无普遍约束力。所以对什么是科研不端,急需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

二、现有规定的难以操作之处

(一)在适用范围上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不难看出,对地方科技计划尤其是对省级以下的科技计划执行中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处理的依据,这在事实上为科研不端行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二)在执行主体上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不难看出,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

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市、区)的科技行政部门只能是配合,并无独立的处理权,当然他们还可以就科研不端行为向上级举报,但这会影响地方利益,好不容易从国家那里拿个项目,让你科技局给举报了,难免有损害地方经济的嫌疑,所以对科研不端行为,地方科技部门处理不了,省以上科技部门又无暇处理,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一个县(市、区)处理过科研不端行为。至于项目承担单位,由于涉及本单位的利益和人际关系,大多不愿意对这些行为作出处理,现在不少单位都以奖励手段鼓励员工争取项目,对自己一奖励手段获得的项目往往舍不得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执法主体的缺位,不能不说是科研不端行为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在处理方法上

两个办法体现的都是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在经济上是零代价,最多也就是被收缴经费,个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至于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解聘、开除的处理,由于缺少对应的标准,事实上很难也很少有单位执行。

三、科研不端行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我国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指各级有立法权限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而言,在实践中采用广义的划分。科技部制定的《处理办法》的部门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而科技计划合同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合同,应该受到行政法的制约,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合同作为行政合同,是科技行政机关为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项目承担者违约时,可采用的救济方式有:

(一)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就是针对项目承担者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设置的一种责任。当然,强制实际履行的对象并不局限于项目承担者,当项目承担者拒不履行时,科技行政部门可以请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原项目承担者承担。

(二)行政制裁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优益权之一就是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应当赋予科技行政部门这种权力,以避免科技计划合同中项目承担者违约零成本现象的发生。

(三)损害赔偿

在行政合同中,相对人违反行政合同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相对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项目承担者违约时理应承担占用国家科技资金与科技项目不能按期实施给国家所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吕东锋,单宝龙.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分析及防控机制的构建.社会科学管理与研究.2008(1).

[2]郭蕾.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