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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司法解释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的界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理解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等方面,全面论证了如何判定关系人受贿问题。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证据体系收受贿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是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该《意见》关于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体现在以下两条: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二)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要对以上两款特定关系人参与的受贿犯罪行为有正确的理解和认定,必须先明确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的界定
《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画等号。
二、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理解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理解
特定关系人不参与实际的工作是指特定关系人纯粹以“挂名”形式领取薪酬,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罪论处。如果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由于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所以不应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受贿行为。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
1.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由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形式受贿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受贿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主体方面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详述。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财物的贿赂性质。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一是行为人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二是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其主观故意,可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供述中必须体现犯罪嫌疑人对“利用自己职务之便”的认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形式占有财物的认识,以及犯意产生的动机、目的原因、过程等主观认识因素。
(2)行贿人供述或证言。通过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明知的,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是明知而且积极追求的。
(3)特定关系人供述或证言。通过特定关系人的供述或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特定关系人的共谋,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而换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认识和积极追求。
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该行为的客观方面,需要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行贿人供述或证言、特定关系人供述或证言、物证、书证。
三、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理解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
(一)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理解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指使、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及其他一些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
(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
1.犯罪主体方面,在无通谋共犯的情况下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有通谋共犯的情况下,作为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可以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财物的贿赂性质。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一是行为人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二是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其主观故意,可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供述或证言、特定关系人供述或证言。
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该行为的客观方面,需要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行贿人供述或证言、特定关系人供述或证言、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