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完善论文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公共财政法律完善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完善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缺陷,公共财政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着眼于加强立法的角度来健全我国农村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关键词:公共财政立法农村公共财政法律

一、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概念界定

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用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获得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财政”与“公共财政”对应的英文词汇都是“PublicFinance”。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财务和家庭理财相比,国家或政府的理财活动具有公共性,财政、公共财政所指的都是国家财政或政府的理财活动。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是调整一国在运用财政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农村公共财政不仅限于农村建设,还包括财政对于农业的建设及对农民的支持,是公共财政中的三农问题。同时农村公共财政也不仅限于研究乡村公共财政这一微观领域,还应着眼于国家财政支农等宏观领域,本身财政就是国家理财的活动。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既包括为调整农村特定公共财政关系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条款。既体现在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预算法等财政税收专门法中,还体现在农业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法律为农村公共财政运行和国家各财政管理部门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并且与其相关农业财政调控手段进行有机结合,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以达到较好的农业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二、我国农村公共财政法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财政法律“少”

重要法律很少,某些方面存在制度缺位。基础性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是公共财政法律的一个方面,其所依附的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预算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但预算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很难包括财政管理体制等应当涉及的种种实体性问题。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监督法、主要税法等还没有制定或颁布。

(二)农村公共财政法律“老”

很多法规适用时间很久了,比较滞后;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

(三)农村公共财政法律“低”

从法的渊源来看,我国的财政体制立法一直维持在较低的层次上。有关财政体制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部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国的《宪法》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体制的规定,其他的基本法律也很少涉及,只有《预算法》对此有些简略的规定。但是,各国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一般都由该国的《宪法》或《财政法》、《预算法》等财政基本法律中的某些法律规范来具体确定。

(四)农村公共财政法律“粗”

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差,配套不全,例如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只是对预算内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到预算外的资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996[13]号文件明确乡镇统筹费由经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由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无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财政职能被肢解。

三、完善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公共财政基本法律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制订《财政收支划分法》,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随着条件成熟,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应尽快制定《国债法》,使国债的发行、流通、偿还、使用等制度有章可循。并应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条例》或《财政贷款法》,使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既要对《审计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更要制定《财政监督法》,为权力机关参与财政监督提供明确细致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尊重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重视农业特别法的制定。

(二)确保农村公共财政立法质量,逐步提升层次

在推进公共财政法制化进程中,需要逐步将规范性文件提升到规章的层次,将规章提升到法规的层次,将法规提升到法律的层次,并将财政立宪的思想充实到《宪法》中,达到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法制体系的目的。可研究通过法定的程序,将我国近年来推出的一系列支持“三农”财政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加快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立法步伐,从而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三)细化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条款,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不能单纯依靠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使《农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汤贡亮.论我国公共财政法制体系建设.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2005.

[3]李文斌.预算法制度改革.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