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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实践探讨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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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实践探讨法律论文

海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自1998年推行当事人申诉来访的听证制度,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如何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又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现结合实践谈一点认识和思考,以期共同探讨。

做好信访听证,充分发挥信访听证的功能和作用,我感到以下几方面是重要的:

一、将信访听证作为申诉复查的首要和必经程序。也就是把信访听证作为各类申诉进入复查程序的唯一入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包括上级法院函转交办和党委、人大以及有关领导批办的,登记后原则上一律安排信访听证。通过听证审查,对明显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当场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驳回其申诉。对原判可能确有错误或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则转入进一步审查。2002年高院立案庭共受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419件,全都进行了信访听证。

二、强化信访听证,实行复查工作重心前移。既然将信访听证作为申诉复查的首要和必经程序,完善和强化信访听证,实行复查工作重心前移实为题中应有之意。首先,宜坚持由庭长主持信访听证。去年高院立案庭共进行信访听证48次,其中庭长主持了44次因出差而缺席4次,占916%。庭长主持听证,不仅可以使当事人感到其申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有助于服判息诉,而且便于对庭内申诉复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和充实听证合议庭的力量。除了庭长主持外,庭内3个审判长其中2人为副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轮流参加听证。同时确定1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较高调研能力的审判骨干为专职听证法官,负责有关听证事务的处理和业务研究工作。由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专职听证法官等“三位一体”组成听证合议庭,是申诉复查工作重心前移的组织保证。“精兵强将”充实一线,大大提高了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去年,有将近半数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解决或基本解决在听证阶段,进一步审查的只占听证案件总数的379%。

三、坚持“有诉必理”,及时启动听证。及时启动听证,前提是必须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实现有诉必理,则必须削低乃至削平听证的“门槛儿”。实践中,高院立案庭将决定和安排听证的权力下放给信访组。是凡申诉或再审申请,无论是邮寄形式提出还是申诉人直接来院申诉,由信访人员对其申诉或申请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无须庭领导同意或批准,信访组即可直接向申诉人发出听证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其来院。据统计,去年听证的案件中,属于申诉人直接来访的占61%。

及时启动听证的另一项要求是,尽可能缩短申诉人等候听证的时间。在目前每周固定一天为听证日的情况下,高院立案庭基本做到了本周受理的申诉一般都可以在下周进行听证。三亚港集团公司申请再审一案,申请人不服终审判决,2002年3月同一时间内分别向我庭、院主要领导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等提出再审申请和投诉,社会影响较大。信访人员当即做出听证安排,3天后合议庭即进行了听证。有关领导和领导机关要求对此案进行复查的批示转来我庭时,此案已经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四、规范、健全听证程序,着力显现信访听证的司法特性。一是听证时间固定化。即固定每周一为信访听证日,以体现听证具有审判庭排期开庭同等意义,不得轻易变动。2002年我庭共举行了48次听证,基本做到了正常情况下每周都有听证。包括庭长在内,所有合议庭成员这天一般不开会,不参加院里临时组织的有关活动。二是听证场所固定化。听证一律在院审判大楼专设听证室进行,以体现听证活动的庄严感和神圣感。三是合议庭成员服饰固定化。即合议庭成员均着法官服出席听证,以体现法官对听证活动的尊重和重视,进而形成严肃、认真的司法氛围。四是听证形式固定化。法官和申诉人端坐会议桌两边,形成面对面平等对话的格局。在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分钟,以法官“纠问”为引导,“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听取申诉人的申诉。五是处理方式固定化。听证后,每个案件都要经合议庭评议,并逐案做好记录。根据评议结果,分别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适用申诉已经驳回又提起的、《立案转办函》主要适用交办、转办下级法院复查的、格式化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主要适用听证当场驳回的等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或有关法院。

五、实行“简繁分流”、“随机分案”,扩展信访听证功能。“简繁分流”,就是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申诉,通过听证能当场驳回的当场就给予驳回,以节省司法成本,及时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对基本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当时就发现原判存在“司法错误”,或案情复杂,需要调卷审查的,经合议庭评议后,确定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交由复查合议庭审理我庭现有3个“复查合议庭”。为慎重启动再审,要求对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事先阅卷和举行“复查听证”-双方当事人在场的听证。

“随机分案”,就是规定对信访听证后决定“进一步审查”的案件,一律由参加本案信访听证的法官即除庭长和专职听证法官外,3名每周轮换参加听证的审判长主审,庭里不再重新确定审判长。由于3名审判长是轮换参加信访听证,而听证安排又由信访组负责,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一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情案或关系案。由参加过信访听证的审判长担任主审进一步审查所听证过的案件,熟悉案情,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六、严格执行再审立案标准,切实把好信访听证关。2002年高院立案庭信访听证的案件共计419件民事类占723%;刑事类和行政类分别占158%和119%。其中,对高院和基层法院裁判不服的申诉分别为196%和57%,绝大多数是针对中院裁判的申诉。听证时,以再审立案标准为尺度,重点审查确定能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对能够驳回的,当场做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说服其撤回申诉。坚持申诉的,用书面形式驳回。去年计有201件申诉案件于信访听证阶段驳回,占听证总数的48%。

如何认识和看待信访听证,我感到以下几方面是值得重视的。

认识一:信访听证作为人民法院申诉复查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最大价值是按照司法规律性的要求,在实践的层面上建构起了具有客观意义的申诉复查程序。从当事人角度看,它是申诉权能够得以充分和合理实现的最佳方式,因为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性、平等性和正当程序性。所谓当事人意志性,是说信访听证使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的意志之上,摒弃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是把申诉复查建立在“诉”的基础上。所谓平等性,是说信访听证使申诉复查建立在一律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基础上。当事人不再为“等级司法”所困惑,而是不论地位、类别如何,其申诉都享有平等地受审查的机会。所谓正当程序性,是说信访听证确立了一种当事人申诉权保障的程序机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只能通过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而不是通过“零星”的、不稳定的个别救济途径和法官的个人品质、品德获得保障和实现。

从法院角度看,信访听证是司法权能的最佳行使方式,体现了审查的公开性、直接言词性和效率原则。审查的公开性,即信访听证中司法权的行使是公开的、透明的,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直接言词性,即法官面对面直接听取申诉人的诉说,便于法官做出“真实”的判断。对于申诉人提出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形,这种审查的直接言词性尤不可少。所谓效率原则,是说信访听证不搞全案复查、听证后直接作出相关处理等均体现了司法的效率目标。所以必须坚持这一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

认识二:实行信访听证,获得听证效益的最大化增加听证驳回量,减少进一步审查量,首要的还是以人为本。现行的听证日,一天平均听十几个案件,要求法官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类申诉作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判断,对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包括身体素质都是一个考验。只有充满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才能注意力高度集中,愿意并且能够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和包容其过激的言行,进而做出精心的审判。只有具备充实而全面的业务功底和知识,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各类申诉中“探囊取物”,使确有的“冤情”及时得到伸张,同时避免司法资源更大的浪费。而充沛的体力,更是圆满完成每一次听证数个小时满负荷工作的重要保证。“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听证法官的整体素质始终是做好信访听证工作的关键。

认识三:“及时纠错”应当成为进一步改革信访听证制度的重点和方向。申诉复查工作的第一位任务是纠正确有司法错误的判决。但实践中,立案再审的案件占全部复查案件数的比例并不高,绝大多数的申诉经不同阶段的复查被驳回。如果将纠正错误判决的数量作为衡量再审立案工作成效的标准,则本来人手紧张的立案庭却做了大量无效的劳动,少部分应当提起再审的案件“湮没”在按部就班的复查工作中得不到及时处理,构成了人力资源和劳动成果严重的“二律背反”。而纠错不及时,“冤情”得不到尽快伸张,是人民群众对再审立案工作最大的不满。解决这个问题,首要的是切实把好信访听证关,进一步提高信访听证工作质量。一方面,信访听证工作要将申诉“能否驳回”为本位,把“能否驳回”作为听证审查每一件申诉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做好服判息诉的前提下,能当场驳回的尽可能当场驳回,最大限度地控制“进一步审查”的数量,以将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用于及时纠正错案上。更重要的是,对发现原判确有司法错误或可能确有司法错误,应当或可能提起再审的申诉案件,要用尽一切及时手段,令其进入“快车道”,特案特办,从快审理,使应当纠正的错误裁判在第一时间得到纠正,使因错误裁判损害的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在第一时间得到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