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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案件调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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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案件调解论文

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上诉和申诉;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强团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山东省莒县龙山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注重说服教育、疏导化解工作,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理顺了许多新型法律关系,平息了一大批濒于激化的矛盾。笔者今就如何做好新时期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如何在提高调解艺术上下功夫谈一点体会。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

近年来,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干扰和说情,有些当事人甚至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法官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品行,偏听偏信,袒护某一方当事人,势必会导致事实查不清,道理讲不明,法律用不准,当事人易对审判人员抱有成见,调解工作当然就很难做好。要把案件调解好,要把纠纷消除掉,法官必须坚持原则,胸怀“五心”:公心-秉公执法、唯法是从;廉心-廉洁奉公、无私无畏;忠心-笃身护法、矢志不移;诚心-关心群众、诚恳待人;凡心-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不唯亲,不唯情,唯讲事实和法律。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也要善于因势利导,借机向亲朋好友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亲朋好友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变不利为有利,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既保证了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又收到了案结事了、消化矛盾的圆满结果;同时,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出现,审判人员除了审判实践中积累办案经验外,还要加强自学,深入研究法学理论,熟练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近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公正执法,以诚待人,虚心请教,热于探讨,为做好民事审判的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要有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扎实勤奋、不畏困难的敬业精神。

有些民事案件纷繁而复杂,法律关系交叉,涉及的事项和单位较多,往往由于一个环节处理不好,整个案件就被搁置起来。同时,有的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挖空心思地和法官斗心眼儿、绕圈子、耍花招,甚至搞伪证,人为地把案件复杂化,法官要想把案件处理好,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例如,在审理一起买卖生猪欠款纠纷案中,原告王某等六人持一份李某书写的欠条起诉李某,两次开庭审理,被告李某均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按说有欠条而被告又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我们联想起几个月前李某作为原告输了的一起“扣猪官司”,猜测被告拒不到庭一定另有图谋。报经院长批准后依法对被告采取拘传措施,经过开庭审理和对六户原告的细致调查,终于查清了这起错综复杂的欠款案的来龙去脉。原来,李某与王某等人串通一气、互作伪证,企图赢了这个案子再把法院判李某败诉的另一份判决推翻。我们经过大量及时的调查取证展现了该案的本来面目,对作伪证的人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圆满调处了这起扑朔迷离的欠款纠纷案。案件了结后,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做好调解工作还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受当事人不良情绪和态度的影响,不能因当事人怒而怒,因当事人哭而悲,用当事人的表现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假。只要自己查清了事实,分清了是非,就要按照法律法规有理、有利、有节地合法调解;只要案件本身尚有潜力可挖,存在调解的条件和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一判了之。调解中,常常遇到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争吵不休的场面,审判法官一定要不厌其烦、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反复修改调解方案,直至调解协议中的每一件事项、每一句话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不产生歧义为止。

三、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吃透案情。

民诉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进行调解的前提。口大压人、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草率行事是不能让当事人信服的,也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承办人接到交办的案件,先要对案件有个全面的了解,关键性的问题必须查清楚,不能先入为主,带着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去调取有关证据。这一点对我们能否成功调处案件十分重要,因为案件真正的“知情人”不是人也不是法官,而是双方当事人,只有持有一颗平常心,不带偏见、不想当然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排除虚假事实和伪证,才能认识案件的真实面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先成为案件的知情人,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取胜、蒙混过关心理,让强辞夺理者理屈词穷,有过份要求者回归现实,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让百般推卸责任者无路选择,让老实人不受委屈,让强硬者不占便宜。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在母亲的殡葬问题上原告张某与殡葬主持人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气愤不过,将张某用板凳打伤。庭审中,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承认原告伤系其所致,而且以其曾为被告的成长和成家立业做过大量贡献为由拒不同意赔偿。我们经过四次庭审调查,查清了事实,指明被告对原告的帮助与伤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指出原告张某虽有过错,但其系与殡葬主持人发生纠纷,被告因义愤将其打伤不当,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分清了责任后,依法调处这起纠纷,促使原、被告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终于握手言和,重归旧好。

四、要坚持双方自愿、协议合法。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这是调解必须坚持的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二是协议内容必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处理,就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内容有异议,也不可能调解结案。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合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决不能图省事,息事宁人调解结案,放纵违法违规行为。

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庭上庭下结合,确保办案效益。

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法庭查清了事实,分清了责任,但当事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因为赌气不愿当面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愿意表明自己对案件的真实想法。这就需要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既可以集中调解,又可以分头调解;既可以庭上调解,又可以休庭后庭下调解;既可以法官主持调解,又可以邀请当事人亲朋或基层干部参与调解.这样,采用“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合议庭主持调解与主审人主持调解相结合,法庭单独调解与邀请有关组织、个人协助相结合,法律政策的威慑与思想道德的感召力相结合等不同方法进行调解,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消化在调解过程中,会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

六、正确对待不同层次的人,注意发挥律师的协调作用。

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诉讼,他们对人的信任远远超出对法官的信任。这就需要法官正确区别人中的不同素质、品行和层次,合理引导律师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律师在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发挥积极的疏导作用,变“对手”为“助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由于偏执或不懂法律,只顾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自身利益,人为地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审判人员应该以深远的眼光考虑问题,说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在维护所的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法律与事实,合理考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从而达到“调处纠纷、消化矛盾”的目的。对个别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无理争三分的人,法官要善于用自己的一双慧眼识破其图谋,在查明事实、断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这些极少数人认识自己的错误,放弃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从而为调处纠纷排除障碍,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