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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它是依据民主价值诉求建立起来的政治规则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核就是对法治精神、自治精神、宽容精神的价值诉求。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宽容;自治;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理念”。…这些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体现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民主建设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二是民主的价值追求。对于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从后一层面观察和思考是更为深刻、更为迫切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它是当今民主建设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诉求的是法治精神、自治精神、宽容精神。
一、法治精神
民主的核心内涵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所有者,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国家权力的目的,人民个体所享有的各项真实权利都能落到实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宗旨。邓小平曾经说过: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这是因为政府官员集团也是由具有需要和利益的人所组成的,他们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受到特殊利益的影响,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出现直接掌管权力者与非直接掌管权力者的矛盾,引发群众对领导、甚至对政府的不满,造成社会的不和谐。要消除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必使人民享有监督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力,建立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
首先,要用法律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直是权大于法,权力不受任何约束,领导人的话就是“法”,正如邓小平说的“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总理在十届人大会议上说,造成腐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我们“必须懂得一个真理,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归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在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l6充分体现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决心。
其次,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个人权利的平等实现。权利是人民主体地位及其相互间关系的集中表现。现实生活中,人民所享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这是自由和平等价值观的实际体现。个人获得权利是人类的历史性进步,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对人民个体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现代社会个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非常广泛,其中人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拥有的。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尤需重视物质受益权和机会平等权等。
二、自治精神
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的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体现我们党对人民民主认识的新境界。自治“意味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在这里,自治是以这样一些价值理念为前提和基础的:
首先,个人享有平等的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权利;其次,权利具有结构的二重性,它既包含着机会,也包含着责任,是二者的统一;第三,在决定个人生活条件时,人们应该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审议的过程;第四,个人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这也就意味着必须保障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少数。由此,民主的自治内涵是以自由和平等为前提的。自治精神的实质是人们不仅要真正当家作主,通过民主程序规定的各种途径、方式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与管理,而且还要为这种治理或管理本身及其所带来的结果与影响真正负起责任来。这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所诉求的基本价值精神。其目的在于协调政府的权力意志与人民大众意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群众自治这一概念本身,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的社会主体而不能有例外(这包括政府、群体和个人)。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它标定了人民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在这一范围内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因而法律尊重人民的尊严和自主性,尊重人民个人主导自己的前途和命运的权利,保障并增强了人民的自主选择能力,有助于实现人民的自治和自我实现。法治在确立了政府权力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和约束,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一切个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保障基本人权。因而,法治的实现有助于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以法律的稳定性来维持政府施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降低政府官员个人任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政府的专横行为。
群众自治就是在法治基础上的自治。是民众进行社会交往、参与政治决策的广阔平台。人民借助这样一个平台,对政府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对政府决策进行批评和建议,并表达自己的真实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正是在这样的活动中,人民学会了合作的艺术,并构成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它既是法治的源泉,又是民主社会发展的活力。人民群众自治的建立并非是要消弱和取消体现为政府行政权力的民主制度或程序,而是要建立一个能够对政府权力起着一定制约或监督作用的公共领域的平台。公共领域的平台作用就在于把国家行政权力与广大普通社会民众及其组织直接联系在一起,使人民的个人意志、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得到了肯定。就此而言,群众自治的建立业已成为当代和谐社会民主诉求的最重要的机制,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目前,在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倡导和确立法治基础上的自治精神,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权力过于强悍,运作不规范而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侵犯人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而且影响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此,通过积极倡导人民群众的自治精神,在具体的民主程序安排上弱化公共权力,并将其真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去,变“大政府”“小社会”为“小政府”“大社会”,使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自己管理自己。
三、宽容精神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的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对宽容精神的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利益多元化主体存在的事实,要求宽容成为民主所欲求的基本价值。在此,宽容的意义在:要求人们在自由平等竞争基础上,将他们所持的价值、信仰、观点、偏好、身份等方面的差异搁置或悬置起来,对自己并不赞同、而又无法证伪的东西存而不论,并尽可能地给予必要的尊重。只有这样,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体主体才能共存,多元社会也才可能和谐。
宽容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所诉求的价值精神,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宽容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之间形成民主秩序的前提条件。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必要的相互宽容,作为各方共同承诺和遵守的法律制度、民主程序就根本无法产生出来。在此意义上,法律制度、民主程序本身就是宽容精神的产物和结果。正是通过宽容,在目的、信念、个性、具体利益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人们才能够和平共处、相互合作,由此形成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和谐秩序。
社会主义民主宽容精神的实质是在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利益和需求,从而提高民主制度本身建设的道德意义。而这一诉求在现实中,具体地体现在: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在民主制度、程序上的要求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但又不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尽可能地寻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空间上的自主治理。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社会上不可能处于绝对平等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实际不平等的差距还会继续扩大。民主宽容精神的诉求在于不仅仅满足于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形式上平等,还要尽可能地通过制度的建构和民主程序的设计,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群体即通常所指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切实的保护,以尊重他们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格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