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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经济无法自行解决的自身缺陷逐步暴露,作为对市场进行综合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种经济矛盾进行适度干涉,使之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超脱性无法实现;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当;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事前、事中监督效果不佳;腐败为行政执法设立障碍,削弱了行政执法力量;整体行政执法队伍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需要等问题做了详细论述。并从要建立科学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让大家掌握现代办公设备,提高全员素质;加强领导,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落实到实处保证执法质量;要考虑建立工商警察队伍;要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其他市场执法机关无法比拟的人员、资源等优势,加大纪检监察力度;省以下市场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要赋予工商行政管理行使职能所需要的权力,这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想法。
关键词:工商;行政执法;管理;市场经济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的无法自行解决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历行法制,加强监管和提供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1]在行政执法监管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对市场进行综合性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产业政策的执行都有效地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避免了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但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什么问题,又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基层工商行政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必须一专多能,即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1、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虽已确定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的年代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体制仍是靠本单位、每个工商干部的收费罚没收入来支撑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因此费工作重于一切。一个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收费指标的完成情况,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本来就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又差,再加上许多非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也落在工商所头上,造成基层工商所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BR>2、县级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县局主抓的工作也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又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所学习气氛差,县局机关也不太浓。组织开展培训对多数县级局而言是一件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事,因而积极性也不高。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在事前的预防性监管。我国加入WTO后,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因这些东西与县级局目前的中心工作------收费有一定距离而迟迟未被基层执法人员学习和认知。时至今日,许多县级局中尚有大量未接触过计算机等新兴网络知识的执法人员。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的来势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来临就会使我们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财会、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工商机关难以超脱起来。
1、无法超脱地方利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因而在执法中与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工商机关驻在地方,许多事情要依靠地方,正如个别地方领导所言“除非你们不喝地方的水,不用地方的电,不吃地方的粮”,言外之意不言而喻。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表现在:一是没有与法制理念相适应的思维,习惯行政命令。习惯于行政手段,轻视法律、法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在工作中搞默许、纵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再加上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所限,执法活动遇阻不能正常进行时,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当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
2、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工商机关需要很强的超脱性、独立性(不依赖性)。但由于执法手段所限,我们常常不得不依赖公安和法院。因为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部分干警有特权思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司法是行政的后盾,人民法院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
现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尚无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工商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工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工商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对公安、法院的违法行为也不宜查处。那么,暴力非暴力抗法分子就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以超脱公安和法院(当然这种超脱不是超脱正常的监督)。
(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当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机关,本身体现的是国家权威,但具体工作要通过国家赋予我们一定的执法手段、强制措施等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工作比较侧重于对当事人保护,这是大势所趋,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但有当事人要么不学法,要么只学权利,不学义务,法律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你只要不触及我的利益就得,否则就不行。而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工商局又不能采取得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2001年6月《中国工商报》第三版《直击暴力抗法》一文中列举的暴力抗法案件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与肩负的重任严重不相符,责权不一致,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令人发指。有关统计表明,工商执法人员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处理结果远逊于公安。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由工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都因执法手段所限而无法到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部《商业银行法》使工商机关查询、冻结、划拔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权成为昨日黄花(即使在有这些执法权时,银行也不好好配合),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规也少得可怜。
在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第一难,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及邮电、铁路、银行、医院等部门不配合工商调查,是因为工商没有传唤(对人)权,对其没有约束力。取证定案后,处理决定的执行是第二难,因为工商部门少有可变卖的物资,也没有暂扣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路径又不太顺畅,效果也不甚理想。即使有扣押权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不易到位。如不构成犯罪的假冒伪劣商品案,因假劣商品的价值低,有的又不能变卖,只能销毁,依靠工商部门自己执行根本无法重伤违法者利益,甚至有时为了取得罚没收入而将假劣商品退还当事人,为了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不得不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等情况也偶有发生。行使扣押权在愚昧的法盲、半法盲面前往往也显得苍白无力,当事人煽动一些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或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违法物资,暴力抗拒执法,而工商局又没有拘留权。事后,他们的抗法行为也往往因种种原因难以依法处置到位。在一些非经营主体致使执法活动难以进行、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的事件中,这些违法人、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抗法为荣,对他们的处理往往因为其身份不明,丧失战机而更难以处理到位。
“不能执行的法比没有法的危害性更大”,[2]罗干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也无从下嘴,这都严重影响了工商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造成工商机关有法不能依、有法不能执、行政不作为、责权不对应的尴尬局面。(四)、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
按现行体制,对市场有执法权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它们的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沉重,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后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原产地名称一例看就应属权力之争的表现。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本身就不规范,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很难准备充分地迎接加入世贸的挑战。
(五)、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
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工商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查处违法违章工作是家常便饭。但案情发现多集中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敲诈勒索现象也夹杂其中,数量虽少,影响却大。虽然目前我们的办案工作采用了调查、核审、审批三权分离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象大家形象地比喻那样水流在第一关(发案阶段)就已干涸,后边的监督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定案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家属频繁接触也容易对执法公正产生影响。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缺乏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膨胀,但监督太过则会导致萎缩—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市场经济秩序不能正常良性运行,工商机关失职渎职,致使职能弱化,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成为空谈。
(六)、事前事中监督效果不佳
由于我国现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法律、法规建设没有成熟的模式,也是在摸索前进,多数情况下滞后,有个别太超前。以致于一些想管的事可能无法可依,有法可依的可能不能管,造成执法机关和群众无所适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权威。以认定工商部门公路“三乱”为例,工商部门负有对营运车辆进行登记、监管的职责,营运车辆属流动性质,不在路上找车的监管难度很大,有关公路“三乱”文件规定工商机关上路即为“三乱”,并把公路的外延扩大到公路边停车场、商店、加油站,使工商监管营运车辆的力度大打折扣。在目前的体制转换时期地方保护等有碍公正执法的因素仍然存在,工商行政执法手段不足,又不能在路上查处,许多接举报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查处,除执法权威受损外,似乎还有失职渎职之嫌。
(七)、腐败,为行政执法设立障碍,削弱了行政执法力量。
少数党政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从事违法活动,阻碍行政执法,削弱行政执法力量。表现为:
1、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从事违法活动,阻碍行政执法。为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官商勾结,直接或间接指使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活动,强买强卖,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少数公务人员直接从事或指使亲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隐瞒违法行为,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通风报信,让其逃避检查,为其开脱罪责,甚至指使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暴力抵抗行政
执法,导致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不能有效遏制。
2、用人腐败,相对削弱了行政执法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些人的眼睛盯上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执法是“权利”,穿制服是“威风”,有些人用不正当手段进入行政执法部门,这一部分“庸才”,没有革命的事业心、进取心和社会责任感,缺乏必要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执法岗位当成了“黄金屋”,沉醉在了灯红酒绿之中,这些人为“权”办案,为“钱”办案,执法粗暴,以言代法,以罚代刑,不懂什么是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人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存在,相对削弱行政执法力量,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的形象。
(八)、整体行政执法队伍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的需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的广泛运用等,社会的各方面都增加了科技含量,不法分子更加狡诈,如网络传销、股权传销、连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新经济形态,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行政执法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相应素质都跟不上时展要求,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水平低,打击违法力度不够。
再加上我们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展览教育、培训等活动跟不上、经营者的素质尚未有效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不够,自我管理能力差。我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充分树立权威,没有威慑力,通过日常业务来监督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现并控制危害扩大的事中监督及事前防范监督都难以奏效。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旧的行政体制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当今的要求,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尚没有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治本措施。
法的作用在于震慑而不在于事事查获,要形成震慑力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高度权威,这些权威又要通过执法机关的严肃执法来实现。鉴于上述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中国公民现阶段的法制意识,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工商行政管理法》,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性质、执法手段、经费体制、监督制约机制、培训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
(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让大家掌握现代办公设备,提高全员素质,保证执法质量。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要建立健全的岗位培训责任制度,对每一个岗位需要的技术水平及义务熟练度有较严格的明确和规定,从而督促我工商管理者对自我素质和修养的提高。我国加入WTO后,部分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已全面开放,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更高要求,工商事业要发展,人才建设是关键,特别是外资登记管理干部更应加强外语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单位应开展丰富多样的形式用于培养外交人才及提高队伍整体外语水平,已适应当前新形式的需求。另外针对县区局办公条件差,相应配套设施不齐全等问题,我认为应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配备电脑及相关设备,开展计算机培训扫盲班,无论老少都要求计算机水平掌握到一定程度,能操作最基本的应用程序。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统一,才能保证行动步调一致。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首先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重大意义,一定要把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变成我们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识,不断增强我们做好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把这项工作突出出来,切实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义事日程,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落实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是一项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要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思路的同时,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力求做到“四有”:一是总体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要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抓好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基本途径和保障措施,使各级认识更统一,思路更清晰,落实更有责。二是有形式载体。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实践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能有舞台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中施展潜能,丰富知识,锻炼作风,增长才干。三是有物质保障。各级要在有限的财力内,拿出一定有专项经费用于文化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各级文化活动中心、荣誉室、图书室等场馆设施,并做好维护,科学使用好。四是有交流促进。各级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对本系统文化建设有鲜明特色的做法经验,利用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努力形成抓工商文化就是抓团对队凝聚力的导向,力争将工商队伍的文化建设做的更好。
(三)、要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其他市场执法机关无法比拟的人员、资源、执法领域等优势,现实中许多硬仗恶战都是工商部门牵头的事实,在国务院保留质监、卫生防疫、物价等职能机构来制定法规,省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行使这些执法职能或只保留这些单位的办事机构,以便于统一执法,避免机构重复设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推诿扯皮现象。同时法中还要特别注明工商行政管理对质监、卫生防疫、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建议必须在一定时日内履行或回复。
(四)、行政管理执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综合性、超脱性、独立性、广泛性,我国已经比较完善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已颁布实施)和经济秩序混乱会引发社会治安恶化的事实(如近期打击的一些黑恶势力,他们靠非法经营取得收入,在经营中采用黑恶手段,暴富后更有恃无恐,个人垄断市场、传销、欺行霸市等),公安机关对这些违法犯罪不太熟悉,又无暇顾及,建议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组为经济警察机构,由其专司经济违法犯罪管理,既可充分发挥其日常监管职能,强化其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力度,防黑恶于未然,又可以防止公安
机关权力过分集中;如果建立经济警察队伍难度太大,可考虑模仿海关走私犯罪侦察体制或铁路公安体制建立工商、公安双重领导,以工商领导为主的公安机构,主要负责查处拒绝、阻碍工商部门执行公务及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的初期侦查工作,以减轻工商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赖程度,使自己的超脱性充分发挥。同时还要明确工商机关要加大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税务机关的协助要求尽力满足,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为,促进税收工作。
(五)、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选配德才兼备、敢于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并实行下派一级,超越驻在单位,配置独立的办案装备,以法的形式固定纪检监察提前介入业务办案过程,对其纪检监察实施监督。加大对工商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治学习的有利时机,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同时,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工商部门的监督不放松,形成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立体监督,着重查处失职、渎职、瞒案不报、枉法裁决等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难度较大或损失较大时,可扣押相应保证金)、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及要求铁路、邮电等部门配合的执法权,以充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能之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是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变改而完善,只要与时具进,全面落实执法到位和职能到位,工商执法的空间将会得到大的改善。
注释:
[1]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朱镕基总理在国家工商总局的讲话”2001年版第9期第1页
[2]参见《工商行政管理》“罗干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版第13期第1页
参考书目:
1、《时代工商》2002年10月版
2、《工商通讯》2002年7月版
3、《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2月版
4、《工商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