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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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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可塑性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以教育、感化、拯救为主,正确适用法律、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能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之目的。

要害词: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呈上升趋势,本着对未成人保护、教育、改造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应当在针对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在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中作相应合理的扩张,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制度,并对具体适用未成年人不起诉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和全市的同行进行探讨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必要性的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平均查获未成年作案人员约在15万左右,在这些作案人员当中,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这些统计数据中,未成人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由1991年的12.64%上升到1997年15.28%,并且在诸如杀人、重伤、抢劫等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罪犯也占据了较高的比例。针对形形色色的未成人犯罪,为了体现我国对未成人犯罪的司法保护,立法规定了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实行起诉、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如我市就专门指定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统一到云岩区审理,并明确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审判不公开、简化审理等原则,以求达到教育、拯救的诉讼目的。不难发现,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我国处理未成人犯罪的重点都放在了审判阶段。不可否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通过寓教于审的审理方式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认罪伏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单调性和局限性,因为在我国,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还是简化的审判,起诉依据的仍是起诉法定主义,能进入审判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处罚,这样可能就给未成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对于其在学校,或在以后的工作中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不能妥善处理好这种负面影响,就很有可能使已经失足的未成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并实施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假如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和保护提前到起诉阶段,让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决定权,发挥不起诉制度在保护、教育未成人上的积极作用,就能很好地弥补单纯依靠法院审判阶段带来的不足。同时,这也顺应国际社会在处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本着对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宗旨,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最有力诠释。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可行性分析

(一)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在刑法理论界不存在争议;对于绝对不起诉,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制度,应主要体现在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而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去把握对于未成人的不起诉标准。这是适用未成人犯罪不起诉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1.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也就是未成人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1)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要针对具体的案情做具体的分析,比如在学校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继续学习而进行的盗窃活动,我们就不能把他同一个惯偷做同样的处理。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根据未成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来综合分析未成年人在犯罪的主观主面的原因,进而来判定其主观恶性的大小。(2)有悔罪表现。未成人在犯罪后能够熟悉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能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3)初犯和偶犯。假如未成年人系偶犯和初犯,说明其在犯罪前的表现较好,同时也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

2.犯罪情节稍微。对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应是犯罪情节比较稍微的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是指全案主客观各方面的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结果等等,对未成人犯罪的案件本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假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

3.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有效的监护条件和良好的社会帮教条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不起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假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有关单位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属不能对他进行有效的管教和教育,那么就会使有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犯了法,也没什么事,反而会更加无所顾忌,使不起诉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不起诉的主体。对未成人实行不起诉,不仅应包括具体实行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相对方,即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还应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属或者是监护人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学校和单位,因为他们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起诉后实施帮教和治理的主要负责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就应让他们到场,让他们熟悉到未成年犯罪人确已犯罪,只是为了保护和教育暂时失足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才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而此后的帮教和治理,以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生活的正轨,并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责任,他需要的是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并且应当同他们明确责任,真正落实帮教措施,以防止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同时笔者认为,假如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而有被害人,如故意伤害案件,还应将被害人或其人纳入到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起诉的主体中来,这样更有利于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促成该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受害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证。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起诉的形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起诉的听证室,可以在此以听证会的形式做出决定。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主持,由上述相关主体参加,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听证会上阐述其对自己所犯之罪危害性的熟悉,如其犯罪事实行为还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非刑事处罚。然后由具体承办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检察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做出不起诉的初步决定,说明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起诉的原因和理由,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相关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不起诉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管教责任的划分,各责任主体也可以对不起诉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承诺,最后,才由具体承办的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

(四)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应该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置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六字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教结合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拯救工作上狠下功夫。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自尊心强,感情丰富,轻易冲动。同时也存在着意志薄弱,感情用事等特点。我们要针对犯罪者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现、作案动机、目的及危害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前途教育。要以真挚的感情打动和感化他们,用中肯的言辞感染他们,唤醒他们泯灭的良知,使其充分熟悉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被害方和社会带来的不幸和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适用不起诉决定时,更有说服力,教育效果才会更佳。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权,实行保护性措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及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我院2003年办理的一起息烽中学伤害案,不起诉之后,该学生继续在校读书,加之学校、家长及社会的帮教,使其改邪归正,2005年成功考入重点大学。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改进建议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差,轻易被误导的特点,非凡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网上看到的东西就去模拟,走上犯罪的情况,要不厌其烦的告诉他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使他们明辩是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既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又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应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不起诉之后,切不可忽视帮教和预防工作。要采取公检法与工青、妇、社区,学校等共建的形式,成立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这样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和地方的治理职能,对青少年非凡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不断提高整体法制、道德素质,不受不良环境的影响,逐步降低和减少犯罪。

二是司法人员在精通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因心理方面的因素导致犯罪的占相当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惩治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要解决其心理问题。运专心理学知识去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扭转他们偏曲的性格,科学地引导他们改邪归正,离别昨天。

三是要体现个人责任和社会保护并立的原则,打破现有制度的框架,责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事无偿的社会公益服务。这样,通过社会让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四面群众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新犯罪,进而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四是对青少年的教育拯救要增加一定的高科技含量。应该在审理的全部过程中,将录音、录像等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以便在帮教中或遇非凡繁杂的情况下,形象而又直观地发挥其科技权威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