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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一个高层次的制度,它在宏观上建立起一组“元规则”,这些规则成为形成和调整更具体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则。分析各类宪法的经济后果是经济宪法学这一新学科的主题。经济宪法学分析聚焦于各种引导个人选择的规则并诉诸于各种个人价值。
关键词:经济分析;经济宪法;成本分析;公共选择
当我们分析宪法的出现以及不同规则的已知后果和假设后果时,我们谈论的是实证经济宪法学;而当我们探讨能使共同体成员更好,更有效地实现一定目标的规则组合时,我们谈论的是规范经济宪法学。
1经济分析法学
宪法经济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经济法理论,是国家广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与人们对市场缺陷的强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德国经济法学者林克(Rinck)提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作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范”。同时,德国经济学界在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中也比较重视对经济运行的宪法与制度环境分析。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宪法的概念始于经济法学,实际上就是根本经济法,最初是为政府权力的全面扩张服务的。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也就应运而生。
(1)经济分析法学宪法研究的问题域。
严格来说,经济分析法学是一场“经济法律学运动”,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法论。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而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的不同学术传统的综合。如果我们考察其在美国现代法理学中的谱系,它大致上与左翼批判法学相对的右翼。其学术思想和渊源可以追溯到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而直接延续了20世纪早期的现实主义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宪法”一词的内涵极为丰富,按照分析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侧重点的差异,经济分析法学的宪法研究方法和观点有很大差异。芝加哥学派、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学派的宪法思想的侧重点就有所不同,这几个学派为以后经济宪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2)科斯的成本控制经济学理论。
从科斯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得出其理论体系的基石由两大主要理论构成。通常所说的科斯定理可以简述为:当交易是无代价的且一个人合作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说,当交易本身的成本非常微小或不存在时,国家只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个人间谈定的资源分配方案来确保交易进程的完整性。因为,任何一种权利分配都将证明是有效益的,没有必要强求国家必须给予当事人某一相应的权利。政府和法律可以对此事几乎不加干预。然而,当交易本身的成本不是很微小时,权利如何分配就十分重要了。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权利的分配能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不同的结果,因此就需要一个原则来指导权利分配。换句话说,科斯定理适用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借助于法律因素(法律的机制作用)以促使有效益的结果出现,这也正是法律的目的之所在。这两大理论,分别源自他的两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其中一篇是他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另一篇是他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
(3)布坎南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60年代)。
从广义上讲,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非市场决策,或简言之,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学。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学是相同的,但公共选择的方法论是经济学的,如同经济学一样,公共选择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一个自私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
对于公共选择的宪法学说,布坎南认为是另一种政治经济学。其对象是制度、规则,目的是为增强效率而设计和改革制度。它旨在估价强制的结构,即“规则”,其最终目的是重新设计和改革,以确保在利用潜在互利关系上增强效率。为此布坎南区分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和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治家、官僚和投票人的行为,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对公共选择行动者的约束,是一种宪法理论。宪法经济分析则试图对约束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宪法规则的运转性质作出解释,这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在这一结构内,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作出普通的选择。
宪法经济学的另一个基础是制度观,布坎南从相对主义认识论出发,认为有关政治制度方面的理论都不是绝对真理,在政治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真理的东西,''''那里''''不存在的或应认为存在的独一无二的价值,除了个人的估价。他进而主张秩序不是人设计的产物,个人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无力了解所有参加者的效用函数,也无力掌握全部有关的信息。v(4)波斯纳是集大成者。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活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从上述假设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的经济学概念:
①市场价格和需求数量的反比例关系。在经济学中的供求法则,在法律中也同样适用。②成本等于“可供选择的价格”或机会成本。③最后一个基本概念是如果容许交换,资源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从以上三个概念可以看出:波斯纳就是以人是理性的、最大限度地追求自我利益这一假定,作为他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2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可以由以下四个逻辑体系构成:
(1)从经济宪法的原理出发,可以将其看成经济学中的财产权理论。将财产权作为宪法的历史起点和理论的逻辑起点,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看成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政权之间的矛盾,并把这一矛盾置于产权、人权与政权的相互作用中来研究。
(2)通过宪法对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把公民的财产权利、经济权利、经济自由通过宪法加以确认与保障,认定在现代社会中,没有财产权保障的权利是毫无保障的权利。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首先财产权必须得到保障。
(3)宪法中的国家制度,主要研究国家的经济权力及其制约。现代宪法中对国家的税收权和经济调控权力这两大经济权力作出了规范与制约,以此确定财政权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限制的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键是加强对财政权这一国家经济权力的制约。
3经济宪法学对我国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启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宪法研究领域,宪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相互渗透还很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比重将不断上升,经济立法必须要考虑经济法规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宪法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步入基于市场经济内在需求的法治轨道,应选择社会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权利配置。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应按照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进行权利的初始界定和重新界定;法律必须通过一切途径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使契约和交易自由中权利交换成本最小化;并在“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益时,通过政府干预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德]柯武德,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
[2]Coase,R.,1960.TheProblemofSocialCost.JournalofLawandEconomics3:1-44.
[3]布坎南.宪法经济学: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96: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