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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的概念入手,分别阐述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和互补性,论证将两者有效的结合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资源;法治
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外国的经验不一定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发掘。
1法律移植的相关理念
1.1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1.2法律移植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之一。
①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看,事物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这是法律的特殊性。但是,作为调整各国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律又有普遍性。既然法律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各个国家都面临着的共同问题,那么,一国移植他国的法律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②从社会学角度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社会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大系统,国家也好,法律也好,都是这一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系统而孤立地存在。因此法律移植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和必然的。
(2)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
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虽然国与国之间的交通不甚方便,但法律移植已经非常普遍。比如,古代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曾经较为系统地移植了古巴比伦的商法。还有古代罗马移植古希腊的法律,中世纪西欧各国移植罗马法,中世纪欧亚非国家移植伊斯兰教法律等。
近代以后,法律移植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法国移植古代罗马的法律,近代德国移植法国的法律,近代美国移植英国的法律,近代日本移植法国和德国的法律,近代亚洲国家移植日本以及西欧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移植美国的法律,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移植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等等。
1.3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
(1)在研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移植。
在移植之前,有必要对输出国及输入国(本国)的法律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是否需要移植,以及应该移植何种类型的法律;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及最终的社会效果;接着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决定是否进行移植。因此,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应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经验主义与教条主义都是不可取的。
(2)选择适合的法律移植类型。
法律移植归纳起来有三类:第一类是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进行移植;第二类是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法律移植;第三类是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就其方式而言,第一类着重是“互补”,第二类着重于“完全采纳”,第三类是“同化或合成”。在我国,不同的部门法需要法律移植,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而第三种,则是在我国签订有关法律公约时所采用。
2法治本土资源的相关理念
2.1本土资源的概念
所谓本土资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2.2本土资源的深层含义
①“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②“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
3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矛盾和互补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资源,说的是外国法与本国法如何相处、结合的关系问题。从古至今,凡是法律移植都不可避免地要遇上这个问题。换言之,移植进来的法律,假如未能处理好与本国国情的关系,未能处理好与本国法的关系,未能与本国法融为一体,这种法律移植就不能认为是成功的。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过程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3.1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矛盾
我们的本土资源主体是集体本位,重视集体利益,藐视个人权利;崇尚权威,仇视变革;崇尚和谐,压制分歧;诸法合一,重礼轻法。我们应该看到,西方法治思想由古希腊发源,其产生的社会文明基础是地中海海洋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治建设从起步时就缺乏一个文化思想基础。同时由地中海文明所衍生出来并在以后的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巩固的崇尚自由主义、个人本位以及对人权的一种近乎执着的追求是西方法治由一种思想演变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理念的思想基础;私法至上,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有限政府的观念以及支撑这些观念的一整套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3.2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有效结合
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建构面对中西文化冲突应该注重本土特色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构是在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巨大张力中进行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将继续承受着改造传统法律文化的任务。面对中西文化冲突,我们应该保留优秀的民族文化底蕴,注重本土特色,借助本土资源!创造一种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各国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我们只有在文明锁链上前进,保持历史延续性,才能永葆中国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应该在与全球法律文化相沟通的同时注重本土特色。
法治建构必须注重本土特色与法律国际化的协调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律文明的共同性或相通性的因素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另外,法律文明的交流和传播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主要媒介机制。
参考文献
[1]阿兰•沃森著,贺卫方译.法律移植论[J].载比较法研究,1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