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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基础在于,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因此在打击盗版方面要根据我国国情,按照经济效率原则进行。“补偿税”方案主张盗版行为合法化,然后通过征税补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这是一种旨在使生产者、消费者和盗版者三方都能改善的方案。
[关键词]盗版反盗版帕累托改善
盗版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是困扰人类精神产品正常生产的一大社会问题。众所周知,在诸如电脑软件、影视产品和出版物等生产领域内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盗版活动。从正版产品到盗版产品的时间差越来越短,盗版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设备越来越精良,盗版产品的质量也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消费者想通过产品的质量来辨别正版与盗版非常困难。
盗版产品为什么能长盛不衰?我想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不论是对正版产品的消费意愿还是对正版产品的支付能力都是偏低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消费者在精神产品的消费方面存在着较普遍的“盗版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正版产品在生产中要投入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决定了其价格不可能像盗版产品那样随意降低,而盗版产品由于没有这一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它和正版产品相比就拥有相当大的价格优势,从而更能满足市场需求。
关于盗版与反盗版的问题,我们应该多从经济学的角度作些分析。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福利水平。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的经济学家帕累托更明确地指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项经济活动能在不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福利的条件下,至少能提高另外一些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这就存在着使人们的福利改善的可能。这种改善后来在经济学上就叫“帕累托改善”[1].根据这一经济学的哲理,让我们来谈谈盗版及反盗版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盗版的过程中确实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得到了改善,这就是盗版者和消费者。但是,这种改善并不是“帕累托改善”,因为它损害了正版产品生产者的福利。盗版产品的这种“非帕累托改善”的性质决定了这样的恶性结果:如果盗版现象不能被有效地制止的话,正版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就得不到保证,人们创新和创作的原动力就会消失,这样,社会的精神产品的供给就会严重不足。因此,为了保护正版产品生产者的权利,促进创新和创作的原动力,就有了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据说在人类近展史上,西方世界的兴起就是因为较早地确立了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而东方世界的落后则是因为缺乏这么一个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为反盗版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了反盗版的打击力度。通过各种手段销毁了大量盗版产品,端掉了几百家非法光盘生产线,在打击盗版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打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是保护正版产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打击方式毕竟也付出了代价。比如,被销毁的盗版产品也是一种资源,本来也是可以用于消费的,却被人为地销毁了,这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消费者本来可以消费的产品没有消费到,也是一种福利的损失。当然,我们再一次重申,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种代价是应该付出的。但是我们更关心的问题是,到底有没有更好的打击办法呢?也就是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能不能使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也得到提高,或者说使社会总的损失减至最小,从而寻求一种“帕累托改善”呢?
我想,从下面几方面着手是可以改善的。
首先,从长远来看,应该完善和健全专利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方面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这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已出台了不少,关键是要强化执法从而改变目前执法方面的不力状况。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通过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来逐步增强人们的“正版意识”。只有这样,反盗版的执法成本才能降下来,普遍性的盗版现象才会不复存在。其次,就近期来看,对盗版行为最好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打击”的办法。对那些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内容不合法(反动淫秽)的盗版生产者要严厉查处,对这些盗版产品则坚决予以销毁;对那些制作精良(假冒但不伪劣),内容合法(不反动也不淫秽)的也要严厉查处,因为它侵犯了知识产权,但对这些盗版产品本身,则完全可以区别对待,不必一概都付之一炬,比如,可以将其转给版权所有者来处置。这样,既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版权所有者的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因此,这里形成了“帕累托改善”。
最后,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在我国目前几乎全民皆用盗版的大背景下,反盗版的执法成本自然是居高不下的。这样,法律手段很难包办一切,但是知识产权还是要保护的,因此在逐步改善法制环境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必要的补偿手段是现实可行的。这里的补偿手段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被侵权的权利所有者的损害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的做法。这种补偿金的来源可以以“补偿税”的形式从民间征收,也可以从现有的税收中拿出一部分来。之所以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盗版的存在使全民为之“受益”,那么依照“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道理,全民也理应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补偿税”方案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第一,在承认正版产品原创者享有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法律上不再禁止他人的复制行为,从而使以前非法的盗版行为合法化、公开化。这样,原来的盗版行为就转变为复制行为:原来的盗版产品就转变为复制产品。所不同的是,复制产品比正版产品便宜,消费者能得到更大的好处。第二,虽然复制是合法的,但是复制者必须申报登记并依法纳税。这种税就是我们提到的“补偿税”,它由税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在征收的税款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按一定比例补贴给正版产品的原创者,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某种产品被复制的越多,这种产品得到的补贴税款就越多,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就越得到体现,而消费者和复制者也分别得到了福利的改善。第三,当盗版转变为复制行为合法以后,许多原来处于地下的盗版行为就会公开到地上来,成为合法经营的复制者。当然,也会有另一些盗版者为了逃税,仍处于地下,在这种情况下,原来那种打击盗版的行动就转变为打击偷漏税的行动。也许有人会说,打击偷漏税本身并不是一件很有成效的事情,由此而否定“补偿税”的可行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打击偷漏税是我们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最基本的防线,打击偷漏税的对象不仅包括侵权的生产者,而且也包括合法的生产者。
二、制度整合: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我以为,民法典的“绿化”还应是将现有民法制度与生态化的民法制度进行整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包括两个环节:
1.现行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拓展
在现行民法制度中,已有部分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配置制度(如物权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制度)、部分关于人类生存的权利配置制度(如人格权制度,尤其是生命健康权制度)以及部分关于侵害环境资源的权利救济制度(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也许在过去并非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或者立法者并非站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角度而制定的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度在客观上具有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作用。我以为,对这些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生态化对接:
一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将这些制度中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规范化,并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对其作出或限制、或禁止或鼓励的规定。如规定特许物权、准物权,或者对私权附加公法限制(义务)等。这种工作必须由民法典与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共同完成。
二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现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规范进行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解释。通过解释的方法将环境保护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纳入既有的概念范畴也就成为民法的一项新任务。除了我在上面已述及的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道德纳入民法解释的范畴外,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理念贯彻到对民法制度、规则和概念的解释之中去。这需要在民法典中确立解释的一般规则。
2.新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制度的建立
民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否则,就不会产生专门的环境资源法。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如何将二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协调,是民法与环境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私法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必须首先解决环境资源的公益性与民法的个人利益本位的矛盾。民法手段的运用有二个前提:一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必须是可度量的,是可以经济价值化的具体利益;二是环境资源的其他非经济价值必须成为法定的人格利益。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环境资源利益才可能成为个人所支配的利益,也就是成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于是,可否经济价值化和可否人格利益化就是民法手段能否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界限。
事实上,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中一直有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的提法,各国环境立法也都十分重视这类制度的功能,如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境相邻关系等等,这些实际上是从公法角度上理解的私法制度,只不过没有采用规范的私法概念。在民法典制定中,应该将这些制度规范化后纳入。
三、制度引进
在当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制度的借鉴也是开放的民法体系所应有的胸怀。在民法典的“绿化”过程中,借鉴英美法上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英美法上以公共信托为基础建立的公民环境权制度及其民法保护体系,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