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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虚拟性、时空性、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技术风险、系统运行风险、制度风险、交易风险等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现实表现
1.1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虚拟性、开放性使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在业务操作中对技术软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技术风险成为网上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如果银行使用的技术软件不能使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作,导致现金支付、兑付、结算、网上证券等业务出现差错而给客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其次,开户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应详细说明相关软件的操作方法,客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银行的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客户操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银行也有责任赔偿。所以,开户银行在选择技术软件时,应深入研究和分析软件的技术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银行信誉,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2系统运行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前,特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电子签名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验证,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认证服务。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假设安全认证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注册客户出现交易损失,那么,开户银行应当和认证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许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有免责条款的约定,诸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则未影响的部分,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详细具体地说明或列举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举证也存在障碍,很难证明尽了应尽的防范外部恶意攻击的义务。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要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方能免除责任,否则,也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客户而给客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1.3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各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都是依据本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务协议等形式进行。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尤其是容易发生歧义的条款在实践中会引发纠纷。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既包括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中间业务,如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事件中已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客户资金被盗,电子汇兑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责任归属于谁?法律依据何在?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依据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确定了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体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仍然给法官判案提出了现实难题,也给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网上银行具有无边界性,国与国之间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从而加大了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风险。
1.4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上网购物。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已经使用过网上银行服务。此外,大约51%的受调查网民表示,会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银行各项业务中,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等服务最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客户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泄露账户密码,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数客户趋利和贪小心理,套取客户银行卡的账户密码,趁机截取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客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3.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网络系统技术和管理中的漏洞导致风险的发生。
(2)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3)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容易引起风险。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监督不到位。
3.2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遇网络系统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果因为软件、硬件的原因引发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协议的约定分担法律风险。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由于网上银行操作的复杂性,有可能出现因客户的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对客户的教育。比如,现在商业银行都对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演示,这样可以使客户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减少错误的发生率;其次,客户密码是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据此,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在实践中,为避免客户密码被盗,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网上银行客户支付密码的重要性的宣传,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应避免简单化,注意保管好密码,以免密码被泄露,使客户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网上银行的开放性,无边界性,也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仅属于一国金融监管的范畴,而且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全球监管系统。比如,对利用网上银行交易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跨国走私、贩毒、色情等犯罪活动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方式非法侵袭他国客户资料的电脑黑客进行监管等等。
(4)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电脑黑客不断侵袭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的支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一家银行出现重大的网上银行安全事故,如黑客入侵造成系统故障和客户资料丢失等,那么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就会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要使网上银行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等”。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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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昊.论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J].新金融,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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