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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典型的问题,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备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出台的脚步日益临近,它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和保护财产,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保护业主权益、规范和调整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小区,而一栋建筑物常常不可能为一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此种现象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一、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
笔者以为,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1
对共有部分使用产生的纠纷
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2003年甲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潢。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案例2: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某市某商品住宅小区建成于90年代,开发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明确注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
产权属于开发商,并将这些停车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小区的部分业主,仅留出很少的停车位用于临时停车。结果,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有车业主争占少量临时停车位,有时,个别无处停车的业主将车停在了停车场出口,导致全部车辆都无法出入的现象。最后,业主们觉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对开发商的行为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案例3:外墙广告的问题
某市一栋单体高层住宅,1997年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外墙使用协议》
,约定由该广告公司出资租用该住宅临街面外墙,用于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广告公司所有,使用期为10年。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收入自家口袋。1999年该小区业主以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广告牌侵犯了业主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全体业主。
二、物权法对解决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重要作用
不难看出,上面三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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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具体而言,共有部分包括两个方面:(1)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它是指作为共有权客体的建筑物本体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支柱等。(2)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分离的,作为共有权客体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如排水设备、给水设备、防火设备、天井、水塔、游泳池。
因此,共有权也就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的权利。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各区分所有人应不按份额、共同合理使用,而对按份共有的财产,则各区分所有人应按照确定的份额使用、收益。任何一方所有人超越权利范围而使用,将侵害他方权益,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和设施共同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必须按照共有财产的目的和性质加以使用或收益,任何一方因使用不当、擅自改建共有物或造成共用物被损害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而本案例中对于共有部分的墙壁、楼地板及共有部分内的管线,区分所有权人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甲某恰恰违背了这项义务,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乙某权利的侵害,在这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又因越权同意甲某改动楼道内的下水管道,这
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发生。所以,最后法院判令甲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某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擅自改变建筑物共有物进而侵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的业主注意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提醒了那些无视或轻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身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2、案例二所反映的问题在当今的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在讨论之前,让我们先看一个现实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目前平均每3.3部车辆才有一个停车位,而平均每天装牌上路的新车就大约有500多辆,高峰期甚至每天突破700辆。停车难的问题相当突出,以至于有些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前先询问开发商或售楼公司有关住宅小区总户数和车位数的情况以及车位是否可以与房产一起购买,如果车位数太少或不能购买,则不会考虑购买此处房产。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业主的需要。购房者则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共用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应利用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尚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相信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准确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益的情况再度发生。
3、在案例三中,外墙广告为什么成了纠纷的起源?究其原因,还在于作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外墙”的产权到底归属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明确,则相应的产权人也就自然的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内容,是指区分所有人作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四项权利:使用权;受益权;改良权;管理权。
笔者认为,对区分所有共有部分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确定。所谓具体的使用情况,是指如果共有财产是各区分所有人共有使用的财产,不能具体将哪一部分的财产确定为他人使用,也不能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范围。则只能认为该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对建筑物内的共有的门厅、阳台、楼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不能按照份额来确定使用的范围,但对某些财产的收益可以根据一定的份额进行分配。
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将该建筑物的临街外墙面出租给某广告公司用于广告并将租金占为己有,笔者认为,该外墙面应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物业管理公司在未征得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外墙面出租给广告公司,更不能私自吞没所收租金,即所获得的收益应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所共同所有。由此可见,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确实侵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