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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涌现出来了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这就是农民工。有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大概超过1.8亿,仅我省目前就有2600万农民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强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要求“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
在劳动廉价的今天,城市民工的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工资发放、业余生活、权利保障等多方面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这些陌生的城市里,干着城里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任劳任怨,为城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屡次发生的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失去生命的主要是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1、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
2、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3、在社会保障方面: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但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会涉及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工的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每天一般都在10—14个小时,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
2、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作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四)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较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责任
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近年来,茂名市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针对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茂名市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茂名市政府已成立了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全市6个县(市、区)政府也建立了以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茂名市政府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从410元/月调到500元/月,同时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99元/时。大力整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2009年上半年为农民工追回欠薪700万元左右,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的覆盖率。组织开展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联合专项检查,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到2009年9月底,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约4100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已达7100人,有效改善了农民工就业、生活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多年来,茂名市劳动保障部门致力于对农民工进行各种技能培训,以及构建更优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茂名市将为农民工做好十件实事: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范本,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免除加收借读费的政策;制定农民工计生管理服务指导意见,把农民工平等纳入当地计策服务体系。
在讨论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像茂名市政府那样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度安排,为农民工办实事。就像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与所谓的“国际惯例”接轨一样,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现阶段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接轨。目前就整体而言,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显得异常苍白,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有鉴于此,我认为对农民工乃至农村居民只有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操作,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二)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反之亦然。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组织管理,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三)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这种制度能够缩小社会的不平等,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有效的选择应当是官民结合,即除政府承担相当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还需要发挥民间慈善公益机构的作用。
对于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调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四)规范用工,规定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在规范缴费工资的条件下降低费率,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可接受的限度,以避免由于这一政策的推行而造成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与农民工即期收入的大幅减少,以及导致用人单位大量裁减农民工的负面影响。
四、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四)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在执法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向。应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也要重点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五)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机制。三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要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六)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总之,一个发达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树立起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民工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使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另外,我们应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吴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