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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站依法管理法律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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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站依法管理法律探讨论文

油站作为一个特殊的基层单位,肩负着石化管道储运的艰巨任务。站控、管道、电工各班组尽职责,守本分,大门和围墙也将输油站包围得严严实实。但是,我们是否可以理解,输油站已经“与世隔绝”?万千世界,无奇不有,事物是紧紧联系在一起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你不犯人,不代表人不犯你,并且很多的偶然与意外,我们统统不能把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此,笔者认真分析输油站上的各种可能,对目前输油站上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一些分析和思考,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输油站上,我们的外围管线号称“千里油龙”,面对复杂多变的地形地势,面对部分的不法分子,原油泄漏,钻孔盗油等等问题我们只能尽可能少的去避免和防范,但却不能确保到万无一失,而由此导致的环境损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我们该如何做好善后工作?日常管理中,我们的临时工的权益受到伤害,我们该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设备的采购,项目的施工,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该去怎样把握和注意?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该怎样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车辆出车在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该何去何从?

侵权和合同是输油站上与法律联系最为紧密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针对现状,笔者仅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出发,与诸位做一些粗略的探讨

一、侵权

什么是侵权?通俗地讲,是对他人合法权益(人身与财产)的一种侵犯和损害,而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抽象性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的时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就是严格以上述四点为标准的。结合实际情况,作为我们输油企业,很多时候已经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而是特殊侵权行为。下面分别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五个方面逐一介绍: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针对输油管道来讲,主要是指因某种原因致使原油泄漏而发生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大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三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成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其一,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其二,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其三,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当然,这关系到一个举证质证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输油站上,基于工作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临时用工,雇佣到一些人,譬如农民巡线工、食堂工作人员、保安门卫等等,他们就属于雇佣工人,雇佣工人损害他人,或者被人损害,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这里需要分析的问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输油站来买单。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从事雇佣活动”,它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里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雇员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值得注意一点,如果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那么赔偿权利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度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定义高度危险性作业,是一种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可以看到,输油战线上的管道输油作业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并且在免除责任的时候,立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立法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本身行业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加强作业者的责任心和提高改进技术安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学技术发达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大众的保护。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强调两点,一是设置明显标志,履行警示义务;一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是对他人负责,同时是对自己负责。结合输油站实际,主要是外管道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譬如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务必做好示警工作,竖立诸如“水深危险”、“路面施工,行人注意”的警示牌,尽量减轻自身的过错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据了解,输油站上都配有公用车辆,担负着食堂买菜,施工运输,出差公干等各项工作和任务。作为输油站上的司机同志,我们必须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通常地讲,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要任务是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投保车辆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事故损失轻微,且事故责任比较清楚,也可以选择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交警接到报案之后,会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有无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有无违章驾驶,车况车貌情况,并结合事故现场的勘察报告,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双方签字生效。注意一点的是,我国实行的是司法最终裁判制度,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仍然可以不签字,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附带说明一下目前纠纷处理的几种主要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解是最简单、最效率的一种解决办法,具体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和解不成,就可以调解,调解有法院调解和民间调解,这里主要指民间调解,它的不同在于由第三方出面协调当事人双方,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有声望的个人,也可以双方自行选定。诉讼,就是司法最终裁决了。在如何处理方面,不仅仅要做到知己知彼,而且还需要考虑到诉讼成本、效率成本的问题,因为诉讼毕竟是下下之策,劳民伤财。

二、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

合同的内容纷繁复杂,问题千奇百怪。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的违约赔偿、定金罚则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每一个环节都充斥着矛盾与对抗。此外,《合同法》分则部分对各种具体合同又有特别的规定,譬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等。

怀宁站上,两年以来,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供用水合同书、保安服务协议书、保管合同、有线电视安装及维护协议书。结合自己的粗浅理论,对于合同,主要讲一下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问题,因为这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判断的问题。

合同的成立,必须保证三要素:主体合法、意思自治、内容合法,三者缺一不可。1、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必须首先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这里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于自然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特殊情况除外。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需要对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目的事业不一致,如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在己方善意的情况下,应属有效。2、意思自治是指意思表示真实,要求是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果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或受到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则会发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内容合法,是指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非得有法律依据,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都推定为合法的,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另外,内容合法还有一层意思是,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规定时,则必须满足该要求,例如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和抵押、法人合并与分立等均需经过登记程序,否则不能生效。

法律语言是一种专门的语言,在表达意思的时候,笔者尽量让语言通俗易懂,我不期望上述能给大家带来太多帮助,仅仅是尽一些本分,做一名法律人份内的事情而已,因为笔者仅仅只具备一些粗浅的理论,实践基础薄弱,文中有疏漏或不足之处,请给予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