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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贷款管理法律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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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贷款管理法律探讨论文

贷款管理的操作中往往主观或客观的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从而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防止贷款管理中的法律方面的操作风险,笔者从实际工作中就贷款管理中遇到的几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签订合同、借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行的合同、借据文本均为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客户经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法律知识薄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但是在具体操作业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信贷业务个案,用格式合同会有一定的不符,而我们目前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的操作方法为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连接条款中添加合同的附加条款。比如,目前我行的造船贷款,按照上级分的批文,一般都是营运期半年后开始由企业运费的收入按揭还款,而目前的借款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对于企业的按揭贷款作出规定;另外我营业部今年刚有一笔贷款,是企业归还部分贷款退出部分抵押物,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是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操作方式类似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合同的具体用词方面目前也只能借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连接条款用词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是觉得有一定的商榷。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签名、盖章等问题上虽然已有明确规定的做法,但是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客户经理会由于种种问题而疏忽。最近的个人按揭房贷的检查中,就频频发现签字非本人的现象。在没有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看似小问题,但是真正发生了纠纷的话,就对我行的信贷资金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管理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我行信贷资金也会带来风险。目前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只是按照老的客户经理做法照搬照套,信贷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登记,在本次总行的在线监测中有很多也已过期,特别是部分的不良贷款。另外由于系统没有做限制,新的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还往往不输该时效提醒。而目前的信贷系统虽然有此输入功能,却也没有提醒功能。而不良贷款产生后往往时间较长,对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客户经理往往会造成疏忽。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在抵押上也对客户经理在日常的工作上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与租赁权产生纠纷时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虽然在客户经理的培训中已经提出了有关的注意点,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操作还是停留在客户经理对注意点的自我理解和客户经理本人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出现以上几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上存在的漏洞。目前客户营销、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都集中在客户经理上,包括签订各类法律合同,虽然目前已让客户经理兼任了法律审查员,但是还是不专业,而且客户经理流动性也较大。

二、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目前我行由于人员流动较大,主要是流出较多,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我行的业务的良性发展。另外也没有系统的培训,往往是应付性的培训更多,出现了什么问题才对于问题进行培训,而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上级部门在合同的制定上还是存在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出改进:

一、客户经理做为营销主力军,应该推向前台,将工作重心放在营销上,而对于签订合同这类比较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应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具有较好的法律审查能力的人员进行操作,而且为了便于管理应该集中操作,应该成立专门的放贷中心(这在很多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这样的信贷管理机构,虽然具体模式与我行有不同情况存在,但是可以作为借鉴),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士,有客户经理配合签订合同。这样不但避免了很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也避免了客户经理的在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造成的签字、盖章等未能做到本人面签,要求客户都是统一到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表面来看这样可能放贷的效率降低,往往要求客户亲自来我行,但是实际要做到亲自来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就要求放贷资料的齐全,特别是审批资料的齐全,这就要求审查审批流程的效率化、电子化等配套。在这些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目前也只能牺牲一部分效率而达到风险的控制。

二、在成立放贷中心的同时,由法律人士或风险经理集中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设立诉讼时效登记簿,定期检查,最好能利用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功能,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经理向客户经理进行提醒,要求客户经理在一定时效之内取得客户回执并上收,统一管理、备用。

三、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加强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客户经理的法律培训,不单是设兼职的法律审查员,而是应该普及到每个客户经理,要对新客户经理上岗前作专门的培训,特别是关系到信贷风险的培训,而不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学习。人才的流动是不能避免的,但是要做到人才的良性流动,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得客户经理上岗不说能马上做业务但是至少能够控制操作风险,并加强上级管理部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客户经理做好业务支撑把好关。

四、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要求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或《抵押物出租声明》,使我行掌握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五、上级行对于合同的制定应该多调查收集具体业务资料,了解业务情况,格式合同的制定应该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对于各类情况是要求下级行的法律顾问定期向上级行反映合同使用情况和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操作情况,以便更加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

以上是本人在信贷工作中对于遇到的几个问题的一点点体会,考虑不甚周全,只做一点意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