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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地核心,同时又具存在如此特殊地性质,各国法律普遍都对其法律地位做出拉规定。中央银行地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地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地地位,首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地关系。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中应当享存在多大权力或存在多大地独立性地问题。中央银行地地位咋,直接关系到它地业务活动开展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何种、多大目地等关键问题。直采纳控于政府。属于这一类型地国家存在原先地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韩国等。这一类型国家地中央银行,无论在组织整治地附属关系上,还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都受到政府地很大,甚至听命于政府地指示。货币政策地制定和执行需经政府地批准。政府存在权停止、延续中央银行决议。先前地意大利银行受财政部管辖,财政部代表可出席银行理事会议,当以为会议决议与法令不符时,存在权暂时停止决议地执行。意大利银行总裁,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由总统批准。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只存在财政部长才存在权变更银行存款筹办金率,财政部还决定着国库券地发行和发行利率。意大利银行存在责任向财政部供应当年预算开支一四%地透支贷款,存在时还可以超过这一比例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议会负责,具存在很大地独立性,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地联邦直接法人单位(第二条),联邦银行地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存在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第二九条),并弄清规定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地关系,在对其职责地执行不受侵占地条件下,德意志联邦银行一定支持联邦政府总地经济政策,在行使本法律赋予地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按联邦政府地指示(第一二条)。美国中央银行规定颇具特色,由于分权制衡地法律理念和联邦制地宪政架构,联邦政府地一八一一年、一八三六年两次组织设立中央银行先后失败,于是形成现在地通货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单位地联邦一级地三大机构分享中央银行职能,其中依据一九一三年《联邦储备法》创建地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地双重职能最相同于中央银行。依据存在关法律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形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预。另外美联储享存在资金和经济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具存在极大地权威性,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地技巧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本身拥存在不受国会约束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第四部门”,其总裁亦被称为“第二总统”。
在俺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他是俺国金融体系地核心,担负着整治俺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地职责,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控地目地。一九九五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弄清规定拉中国人民银行地法律地位。根据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地法律地位俺们可以总结出两点:首先,中国人民银行附属于政府,是政府地职能部门,他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受政府地干预比很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俺国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这些政策中地首要内容,以及国务院规定地其他关键事项所做出地决定,一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华执行。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仍旧具存在必然地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对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地其他关键事项以外地货币政策事项,可以在自行做出决定后立即予以执行,并只需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是直接附属于国务院领导,他与政府地其他职能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地。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地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集团和个人地干预。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在资金上是平等地信用关系,并保证资金上地相对独立性,他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存在关货币政策情形和金融监督整治情形地工作报告,这样增强拉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银行地直接监管。但俺们地中央银行规定还不完备,详细地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政府、财政部门从详细地经济工作出发,对中央银行地干预比较明显,中央银行地职能不能充分行使,中央银行地独立性虽存在法律规定,但存在些规定不详细,关系不弄清,没能认真执行,和其他国家相比,俺国中央银行地独立性还比较低。
中央银行名义上附属于财政部,但具存在相对独立性,英国地英格兰银行属于此类型。《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为拉公共好处,在以为必要时,经与英格兰银行总裁磋商后,存在权向英格兰银行命令,对英格兰银行负末了地责任。但是,根据政府地授权,英格兰银行在货币金融政策方面享存在相当大地灵便性和独立性,在其业务活动中通常也不给政府垫款。财政部事实上也从未向英格兰银行过指示。所以英格兰银行本身具存在地独立性比法律规定大地多。
中央银行是国家地金融宏观调控机构,其相对独立地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各项职能运作地基础。俺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整治全国金融事务地国家机关,他独立于财政,独立于经济打算和主管部门。独立地位地正确性依据是中央银行职能地界定。俺们可以从中央银行职能地角度对其独立性进行分类剖析。
首先,公共服务职能和中央银行地独立性。公共服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公法人和尤其银行,既要为政府供应服务,又要为金融机构和社会供应金融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肯定拉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地一一项职责,其中(六)、(七)、(八)、(九)、(十)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而且其中持存在、整治、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整治国库、负责金融地统计、调整、地猜测,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存在关国际金融活动等都属于为国家政府供应金融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地正常进行则属于为金融机构和社会供应金融服务。上述业务地特殊性,要求一个体系完整,地位超脱地机构来供应,中央银行是当然地选对。同时为拉保证中央银行地独立性不受侵害,法律规定中央银行在向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实施公共服务时,一定保证资金独立,即独立于财政,与信贷收支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此拉作拉弄清规定,这些关于资金独立性地规范以及独立经济预算体制地设计构成中央银行独立性地物质基础。
其次,宏观调控职能与中央银行地独立性。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利用其拥存在各项金融手法对货币和利率进行调节和控制,核心内容就是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打算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首要依靠实物打算和调节,银行地货币发行打算和信贷打算要屈从于实物打算安排和调节,银行本身上是计委和财政部地和出纳机构,不存在货币政策地空间。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货币政策地关键目地日益凸现,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地独立性逐渐得到承认,但在规定设计上《中国人民银行法》地规定存在矛盾。一方面第六条要求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存在关货币政策地工作报告,另一方面第七条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第五条规定货币政策地关键工具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地其他关键事项地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种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同时对人大、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地权利结构,反映拉规定转轨时期地特色。但鉴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职能调整,这样地规定就存在点归属不清晰。另外,各国大多设立独立地委员会等机构享存在货币政策制定地权限,而俺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地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拥存在存在限地货币政策建议权,并且人员组成中官员占拉相当大比例,这些决定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地制定必然反映太多行政系统地要求,缺乏必要地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