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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均是某医院护士,关系较好,被告刘某于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期间先后五次向金某借款总计17000元,借款理由均是用于刘某和其丈夫张某及其儿子做生意,每次借款都由被告刘某给出具借据,并注明3分利息。同时刘某以其房子向金某提供担保(将房照交给金某)。自1996年开始,原告每年都向二被告刘某和张某索要欠款,但二被告一直推拖未还,2000年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7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于1997件2月19日因集资诈骗嫌疑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被依法逮捕,同年十一月因患病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逃)。因刘某从原告金某处"借款"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金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之诉,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县公安局以刘某不涉嫌犯罪为理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刘某集资诈骗金某案。金某以公安机关撤销刘某集资诈骗案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民事诉讼能否受案存在争议。
二、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法院不能受理,理由:县公安局于1997年2月19日以集资诈骗嫌疑对刘某采取过刑事拘留,同年3月对刘某依法逮捕,同年11月刘某因患病被依法取保候审,后逃跑,现下落不明。2008年6月23日公安局又以刘某不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撤销此案,前后两种不同定性,不能排除刘某刑事犯罪嫌疑。
第二种观点:法院应予受理,理由:1、虽然公安局曾于1997年对刘某以集资诈骗嫌疑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但在2008年6月已撤销该刑事案件,排除了刘某刑事犯罪嫌疑,法院再以刘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受理此民事案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某向金某借款有借据(并向金某提供房屋抵押担保),金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事受案条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金某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