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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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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也不能不看到,10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迅速,制定于10多年前的《劳动法》日益显现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弊端。

其弊端主要有:

1.适用范围窄,影响劳动法作用的发挥。《劳动法》制定时,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因而侧重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不完全适用,甚至不适用,造成适用范围较窄,不能使所有劳动者都一律平等地能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这已成为影响劳动法权威性和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用的瓶颈。

2.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复杂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形式增多,用工主体多样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时用工、承包工、包工头、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在劳动法中没有规范或规范较少,出现法律的真空。缺乏规制的结果就是权利维护的缺位。

3.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影响劳动者职业稳定权和企业、国家的长远发展。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低廉的考虑,普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影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对企业的忠诚度低,员工流动率过高,企业长远发展需要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短期用工的结果也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同时对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也不利。

4.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由于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致使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①]。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并未规定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此,这一规定虽已实施了10多年,但有些用人单位仍然无视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维护权益时想要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困难,国家劳动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也无法律依据。

5.劳动力成本持续探低,对国家经济总体发展不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的对策主要就是如何降低劳动成本,同时也由于劳动立法规范不够或规范空缺等因素,使企业在用工时更多倾向于低劳动成本,如:工资标准长期得不到提升,劳务派遣工与非劳务派遣工的不同工同酬,非全日制工的低工资,试用期成“白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拖欠工资严重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呈现走低趋势,1978年为16.1%,1990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0.9%,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普遍都在54%~65%之间,如美国为58%。即使像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劳工工资也比我国高。印度人均GDP只有中国的一半,但是其制造业工人的全部报酬却是中国的2.5倍[②]。劳动力成本持续探低,会造成用人单位将低劳动力成本作为取得竞争优势的“法宝”,而忽视以科学管理、技术更新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积极作用,长此下去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影响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而劳动力成本的探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劳动者职业安全感的丧失,会动摇其消费欲望,抑制其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影响消费市场的扩张,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6.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择业自由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义务,30天期满,该解除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视为违约,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视为违约,设立高额违约金,以此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行使。

法律是反映社会现实的,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日益显现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弊端,就有必要立法予以调整。

同时,法律的调整与政府的执政理念也有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使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作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连年上升,国力迅速增强,但发展中效率优先的结果,有失公平,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老职工的利益。在劳动领域,在追求劳动力效率配置的同时,忽视了公平。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6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也确定了本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必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因为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着劳动者能否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能否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有必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就业市场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始终存在,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无论是在经济上、组织上、就业市场上、资源的配置上都处于强势地位。“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在劳动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农民工工资被大量拖欠,黑煤窑奴役“劳工”,“血汗工厂”屡禁不绝,用人单位拖欠巨额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不稳定现象,既损及劳动者权益,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障碍,也带来严重的政治问题,劳动风险有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甚而政治风险,会引发社会动荡。在有关国家“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之际,劳动领域的问题也会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给中国政府做负责任的大国的承诺带来负面影响。可见,劳工权益的维护不仅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问题。

我国工会的力量尚有限,尤其是基层工会组织,一般难于取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利用团体力量解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合理、公平问题还尚有一定难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更多地需要依靠国家立法。这也反映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特色,即侧重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因素之一。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显然不尽然。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至2004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③]。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而产业提升、产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劳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都呼唤中国要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