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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一牵动无数人心法律,出台一波四折,终于尘埃落定。这部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跟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很多方面的变动,为使大家有基本的了解,我们对其中一些主要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劳动合同的无效制度
1、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相比现行《劳动法》,增加了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2、无效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欺诈情况下无效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9条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赔偿责任,即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
1、签订情形:
劳动合同法要改变现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要续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是不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比现行劳动法加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2、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裁员制度
1、裁员情形: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包括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优先保留制度: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裁员计划需要优先留用的人员,包括(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保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四、解除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过失性解除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比现行劳动法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并且规定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除了上述几点变化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试用期以及工会等作出了规定,我们将在以后的专题中分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