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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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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中的二十四小时是硬性的,而每天四小时不是硬性的,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它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若超过24小时的工时限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一般作为全日制用工来处理。

二、合同形式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但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建议劳动者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缴纳

在这方面,非全日制用工不享有与全日制用工一样的权利,用人单位被强制要求交纳的保险只有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发生工伤时,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对于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重大作用。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由劳动者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

四、薪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核算办法和发放办法,即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五、法定节假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

对于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但对于公休假日,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总的工作时间限制内,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内劳动,具体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