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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元,其中%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聘方受聘方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附件
一、工作任务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2、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3、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
4、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受聘方属自荐或他人介绍而应聘的,应在来华前交纳一定数额(600-900美元.聘方也可自行确定)的信誉保证金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聘方收到钱款后办理受聘方来华手续。聘期结束后聘方将如数退还本人。
3、聘方提供受聘方来华国际机票的,可由受聘方自购机票{以旅费作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六、(当事人双方认为标准聘用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七、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签字受聘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