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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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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机关)各持一份,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劳动者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本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劳动者同意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担任以下工作: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五条劳动者每周工作日,时间为每日的点至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第六条劳动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本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50%—100%的赔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其他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公章)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字或盖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