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金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现状
(一)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乏稳定性
金融市场监管具有特定的内在涵义,但是中国的监管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滞后性,使其在市场监管中的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中国的金融管理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而不断地调整,特别是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后,中国的监督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在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性不足,且协调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不稳定性,使得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目标模糊且范围狭窄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资产负债业务、金融市场的会计结算,对外汇外债、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管等等。管理的目标是监理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其在运行中对金融市场实施高效管理,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地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而稳定地发展。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特别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极为重视。但是,从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范围来看,不仅监管内容存在着局限性,而且监管范围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且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力。特别是监管内容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需要而实时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机构,诸如彩票、民间融资、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都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督管理范畴。
(三)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不够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