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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金融监管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金融监管法

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然而在其金融市场的监管领域,仍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其长远发展,如何对我国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自贸区的含义,其次分析了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随后指出我国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已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最后则提出了完善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2014年广东等自贸区相继批准成立,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再一次受到政府与人民的关注,而其中备受瞩目的便是自贸区内金融业的建设,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完善园区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制度的践行效果,是自贸区得以更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自贸区的内涵

自贸区的含义一般有两种说法,其一即为FreeTradeArea,意思是不同的国家、地区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之后,得以消除其相互之间各种商品的流通障碍,使得商品流通更加便捷快速;其二是指FreeTradeZone,也就是本文中对于自贸区的定义的理解,与前一种说法不同的是这种自贸区是指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等方式,确定一小部分的领土,在此领土范围内实现商品流通的自由化,从而使得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更高。我国目前已经开放的自贸区主要集中在港口城市,比如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等等。

二、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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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犯罪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明确、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方面,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显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其次,监管机构不够明确。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人监管的问题。同时,分级监管的体制,缺乏一些交叉业务监管,会出现监管分散的问题。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如个人隐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围广、速度快,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有关争议的处理不妥当。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载体是网络,传统的举证责任方法很难达到效果,因电子取证的专业性更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风险的存在也是主要问题。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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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我国传统金融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对此我国实行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及创新。可是在进行调整的环节中,也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在过去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化的特征。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络借贷平台也相继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互联网金融开始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手段也没有完善,这也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实际的发展中仍存在许多的风险。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改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并对其进行加强规制。一言以蔽之,我们应当把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构建放在首位,以便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兼顾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在达到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不断创新、进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当下,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事实上,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及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不可能进行一个精准的概括。但是很明显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过去金融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它本身依旧具有金融的属性。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是当代金融的一个载体。比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在P2P中扮演的是一个媒介的作用,为双方提供信息资料。所以在实际的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的是金融的属性。在通常情况下,相比较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技术,人们不再局限于现场面对面的交易,可以通过远程操控来完成交易。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金融市场出现了诸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捷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中所存在的漏洞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依旧有着传统金融管理的思维方式,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而言并非是最佳的选择,反而会导致在实际的金融工作监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的风险,从而影响经济的快速提升。

1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如今,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设置了诸多的法律法规政策,可以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多项法规,不难发现,在当下国内互联网金融中,相关的法律条规仍然不完善,监管力度存在不足,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中经常会出现许多的灰色地带,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大大的提升。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过多的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而是将研究重点集聚在金融、电子商务或者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方面,法律监管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略显落后。此外,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特点,使得常常会出现先有问题,待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无法忽略的社会问题时才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一方面是行业的规模逐渐的扩大,另外一方面是行业交易金额也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提升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的非法的产品。使得许多人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受到了许多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逐渐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其中,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整改,但是依旧存在许多的问题。如今互联网金融早已成为无法遏制的社会潮流,西方等许多发达国家也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作出了许多努力和尝试,成功案例也好,失败有待提高也罢。我们都可以在学习西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创造出一套明显符合中国社会特色国情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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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在金融系统风险监管上存在的巨大漏洞,也为世界各国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课题在对各国面对新的金融危机所表现出来的新的趋势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暴露出的不足之处,主要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应对次贷危机的金融监管举措,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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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国际化

提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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